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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7日 00:00  |  点击数: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年四月五日


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

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年四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和“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本级(包括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财政性资金,是城乡建设和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实行预算管理,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土地资产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

    一)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原通过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的方式,按照《关于嘉兴市国土资源局预算外资金实行收缴分离的通知》(嘉财综〔2002442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填发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土地受让方根据缴款通知单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在银行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收纳土地出让金收入,清算土地出让金成本。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或收入过渡户。

    第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预付款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九条  收取土地出让金应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不得将土地出让的价款进行分拆,用其他收费票据或往来款票据另外向土地受让方收取拆迁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为出让土地而发生的土地开发费用、提取和上缴的有关税费及专项资金、土地净收益分配。

(一)土地开发费用。

    1.补偿性支出: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因收回或回收存量国有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原土地使用权成本补偿费、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

    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收回和回收土地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道路、河道整治、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平整土地和绿化等支出,为征用、储备、开发出让的土地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二)提取、上缴有关税费和专项资金。

    1.税收:耕地占用税。

    2.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

    3.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

    4.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和水环境专项资金、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土地储备金等。

    (三)土地出让金结余资金分配。即土地出让金收入减去土地开发费用、提取和上缴的有关税费及专项资金后的余额,按市、区政府文件等规定,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安置(含搬迁费用,下同)、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纳入政府财政安排城乡统筹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出让金收入联系单,填报土地开发费用中补偿性支出、提取和上缴有关税费等各支出项目具体数据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支出管理。补偿性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拆迁安置的单位提供征地包干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开发性支出,由承办土地出让前期开发的业主单位提供项目支出清单等有关资料,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防洪和水环境整治、公益性项目支出,按基本建设项目等专项资金的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  提取和上缴有关税费及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后,有关税费及专项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提取。应上缴金库的税收和省以上的收费,按相应渠道上缴;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各项支出纳入相应的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结余资金的支出管理。土地出让金结余资金中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安置费用,凭政府或改制领导小组文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下文拨付相应单位;定向分配给各区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并下文拨付;定向分配给各国有投资开发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要求管理拨付;纳入政府财政安排城乡统筹方面的支出,按预算管理要求拨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专项预算的编制遵循真实可靠、统筹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其范围为经营性土地出让的收支。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专项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收入计划主要反映各地块的出让面积、基准价、预计出让价款,以及出让时间等内容;支出计划主要反映各出让地块的土地开发费用、提取和上缴税费及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结余用于企事业单位改制安置费用,定向分配给各区域、各国有投资开发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财政统一分配项目支出等。

    第十七条  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支专项预算,由市级预算和“三区”预算组成,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计划、建设部门和“三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市政府批准的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确定的专项支出等编制年度专项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和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级各相关部门和“三区”财政部门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收入监管,严格支出审核,规范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条件的专项支出要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对经审核应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科学合理地组织土地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应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对出让土地应及时通知受让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定金不予返回。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的审计、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把土地出让金收支纳入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把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执行列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或虚列土地开发费用,移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缴入财政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违反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财政  土地出让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95 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4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