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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7日 00:00  |  点击数:

嘉政办发〔2012〕147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

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缓解中小企业在贷款周转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防止中小企业因筹措还贷资金造成资金链断裂,设立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为有效管理应急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结合嘉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资金总规模2亿元,由市、区两级财政间隙性存款构成

第三条  为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运作,成立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见附件)。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对应急资金的政策制订、政策执行、风险控制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应急资金的使用、损账核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一)市经信委:主要负责对工业企业申请应急资金的预审、筛选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提交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应急资金的监管,安排领导小组会议,签订应急资金《借款协议书》,办理应急资金的发放及收回手续等工作;

(三)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对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应急资金的预审、筛选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提交工作;

(四)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审查和监督市本级银行的贷款审批情况,督促有关银行及时出具无条件转贷承诺书,并保证资金封闭运行安全;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应的配合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应急资金运转期限暂定自发文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根据经济运行实际状况再做调整。

第五条 应急资金使用对象

应急资金使用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且短期内周转困难的

(二)属于“成长之星”、科技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信用贷款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应予支持

申报日期前两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保护事件或节能降耗考核未达标的企业,以及技术含量不高、能耗过高和影响环境的企业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六条  使用额度和时间 

对在市本级银行(市外银行除外)贷款转贷的企业,使用应急资金原则上单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最长时间不超过7天,费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区属企业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按企业类型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工业企业报市经信委,其他企业报市金融办。市级特定企业直接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

(二)预审。市经信委或市金融办接到申请后,向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发出查证函,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三)审核。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对市经信委或市金融办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四)复核。市财政局对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报送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放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书,并由市财政局发放贷款。

(六)还款。企业收到贷款银行放贷通知后,应及时将应急资金实时划拨至财政指定账户。

具体操作规程由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第八条  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应当全程监督应急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资金运转安全。一旦由于企业或银行因素导致转贷未能按原计划到位或应急资金无法收回的,将追究企业及银行的相关责任。申请应急资金的企业应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贷款银行应严格遵守和履行续贷承诺,如未按承诺时间放款或不放款的,在其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收回全部市、区两级财政性存款资金。各区应对属地企业经营状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镇(街道)要协助追偿应急资金。

应急资金发生风险时,由领导小组按照应急资金核销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确认,核销的损失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嘉兴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嘉兴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盛全生

副组长:卓卫明(市经信委)

魏建明(市财政局)

        王申峰(市金融办)

褚小平(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成员由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银监分局、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夏林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嘉兴军




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