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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嘉兴市级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汇报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0日 11:30  |  点击数: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浙财预〔2015〕49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下达嘉兴市级(含开发区)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52.9亿元(其中:一般债务53.6亿元,专项债务99.3亿元),文件同时要求各地提出本地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开。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一)早防控。我市于2005年就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嘉兴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73号)和《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嘉政办发〔2006〕130号),建立了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建立了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以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预警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强保障。成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2014年初成立嘉兴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及南湖、秀洲、经开三区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为嘉兴市财政局内设机构,债管办于2014年获编办批准,2015年10月按实运作,专职负责市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及市级功能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三)摸底数。近年来,通过建立债务信息月报制度,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实现政府债务数据动态化管理。2014年,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根据“先清理、后甄别”的原则,对市本级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和核查。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并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审计口径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并在2015年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债务率”与“地方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纳入《2015年度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嘉委办发[2015]40号);始终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建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以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截至2014年底,市级(含开发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47.61亿元(最新系统根据实时汇率调整后为147.34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包括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97.11亿元。市本级(含三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322.83亿元(最新系统根据实时汇率调整后为322.56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302.24亿元。举借的债务主要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收储、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等基础公益性项目建设。这些债务资金的投入,在促进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市功能、推动产业集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支持了民生事业和生态环保,促进了“两美”江南水乡建设,也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

但是,市本级各区及功能区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也存在地区不平衡等问题,有的区债务规模较大,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由于政府存量债务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信托贷款等方式取得,存在融资成本较高,举借方式不尽规范等问题。

二、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要求

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明确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预算法及国发〔2014〕43号文,从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用、怎么还、怎么管、怎么防等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及具体规定。

(一)怎么借。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债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举债方式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二)怎么用。预算法及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怎么还。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地方政府债务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具体地说:地方政府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的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四)怎么管。预算法及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五)怎么防。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国发〔2014〕43号规定:以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的债务率等指标为重点,评估各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率超过警戒线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同时,通过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债权人约束等措施,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三、我市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

根据预算法及国发〔2014〕43号等中央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的要求,全面规范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把债务管理改革作为我市适应新的国家经济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积极争取上级支持。2015年,我们争取到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市本级(含三区)共计98.2亿元,地方政府新增债券5.5亿元。截至目前,2015地方政府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分配工作已全部完成。置换范围为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的发行,有效化解了到期偿债的压力和风险,大大降低了政府债务成本。市本级争取的地方政府债券利率最低的不到3%,最高也只有4.04%,期限分别为3年、5年、7年、10年,利率低、期限长,按今年债务置换额度初步测算,一年就为市本级节约财务费用4.5亿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争取省财政厅更大的支持,加快市本级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债券置换进度,以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优化政府债务结构,化解政府偿债压力。

(二)积极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程序,我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向社会公开。省按照各市、县(市、区)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加上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核定各市、县(市、区)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浙财预〔2015〕49号)文件,省核定我市级(含开发区)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52.9亿元(其中一般债务53.6亿元,专项债务99.3亿元),南湖、秀洲两区单独下达(南湖区99.2亿元,秀洲区75.9亿元)。建议批准按省财政厅核定数作为我市级(含开发区)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用足用好地方政府限额,努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做好债务风险控制工作。一是加强债务风险考核。根据最新的考核指标,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一般债务率、新增专项债务率、综合债务率等指标为重点,待省厅明确口径后,进一步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各区、功能区政府债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二是建立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区,原则上不再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同时协助区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将债务风险指标调整到警戒线以内。三是建立债务风险化解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债务率不超警戒线或者债务率下降较多的区或功能区,给予适当激励;对债务率超警戒线不减反增的区或功能区,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继续强化人力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力度大,为圆满完成改革各项任务,将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统一归口管理职能作用,推进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发挥债务资金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