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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政〔2018〕566号)的政策解读(失效)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0日 16:20  |  点击数:

原文链接http://czj.jiaxing.gov.cn/art/2018/11/20/art_1561742_27808581.html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政〔2018〕566号)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等有关规定,以规范管理和提升绩效为原则,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于2014年8月,制定了《嘉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嘉财政〔2014〕423号),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范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法律援助需求,使我市法律援助补助标准更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对目前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梳理,在省厅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范围之内,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兄弟地市做法,修订了《嘉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调整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之后,我们又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最终形成了修订稿。

二、修改内容及解读

(一)修改补助标准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从800元提高至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从1000元提高至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从1250元提高至1500元;

2.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从1500元提高至1800元;

3. 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每天补贴从100-200元提高至300元。

解读:《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的标准, 即“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600-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800-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000-1500元;2.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1800元;”及“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各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在省规定标准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根据省厅办法规定,在省厅办法的补助标准的范围之内,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兄弟地市做法,将原补助标准提高到省厅规定的上限。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参考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时调整律师办案、律师值班补贴等标准。

解读:《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第十条规定了“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根据省厅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明确生效日期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办法》开始实施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