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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 嘉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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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0日 10:34  |  点击数:

ZJFC12-2018-0009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财政〔2018673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  嘉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

现将《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                嘉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

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文产资金政策引导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嘉委发〔2018〕22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产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专项用于推动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每年发布嘉兴市文产资金申报公告,明确重点扶持方向。

第三条 文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统筹平衡、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文产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等单位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于市委宣传部。

第五条 管委会职责:审定文产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审定文产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及预决算;对文产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明确文产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等。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组织文产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审计、评审和公示公布等工作;编制文产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和预决算;研究提出文产资金扶持方向;开展文产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承担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文产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审核文产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和预决算;负责资金下达和拨付;监督检查文产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负责与所主管政府专项资金进行项目比对并审核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市金融办负责审核文化企业融资政策奖励并对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对文产资金的审计监督;市统计局负责对涉补企业进行行业鉴定并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第九条 文产资金资助对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文产资金资助范围:

(一)嘉兴市本级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文化产业范围内的文化企业;

(二)嘉兴市本级文化产业园区(平台);

(三)嘉兴市范围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法人社会组织;

(四)经批准的其他文化产业资助对象。

第十条 文产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文产资金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申报单位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无违约违规行为。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文产资金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

(一)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项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购买数量、成本和质量、合理收益等因素,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对象、购买价格(补助额度)等;

(二)项目补助。对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以及符合《嘉兴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补助;

(三)贷款贴息。对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可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四)奖励。对符合《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嘉委发〔2018〕22号)中奖励条件的文化企业和产品实行奖励;

第十二条 文产资金对企业项目的资助执行“双限”原则。

(一)企业同一项目补助按照所有补助政策中最高的政策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二)每户企业年度所有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款的地方财政留成数;

(三)公益性项目、平台建设类项目不受上述“双限”原则限制,但扶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免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期企业不受上述“双限” 原则限制,但孵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新办企业原则上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给予三年的宽限期。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文产资金项目补助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委宣传部按照计划在市级媒体、网络平台等有关渠道上发布文产资金申报公告,明确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流程、时间要求及提供材料等;

(二)企业申报。文化企业根据公告要求,通过“嘉兴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申报平台”或其他方式申报项目,由区级宣传部或主管单位初审后提交市委宣传部。各级宣传部或主管单位需通过“嘉兴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申报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嘉兴”网站等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

(三)项目审计。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预审后,对拟扶持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投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各级政府资金补助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文产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四)方案初审。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重点扶持方向、项目审计结果等对符合初审条件的补助项目列入预算方案,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学者、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文产资金分配预算方案论证评审;

(五)方案终审。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管委会召开会议审定方案;

(六)社会公示。市委宣传部根据管委会审定方案,将文产资金预算方案在媒体上公示;

(七)下达预算。根据公示结果和市文产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

(八)预算公开。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三个月内,市委宣传部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将上一年度文产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市级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资金采用直接支付方式;区级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资金拨付到区级财政,再由区级财政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年度文产资金每年十二月底前支付完毕,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应加强文产资金的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绩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应加强对文产资金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管理及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文产资金的绩效管理按嘉兴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文产资金申报、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采取停止与追缴拨款、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社会审计机构存在审计结论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或未按合同规定开展审计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合作、通报主管部门采取行业处罚或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财政〔2015〕387)同时废止。

 

 

 

 

 

 

 

主动公开

抄送:祝亚伟部长,邢海华副市长,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