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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 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财预执〔2018〕86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3日 09:53  |  点击数: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

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财预执〔2018〕86号)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本《实施办法》是对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79号)的修订。2017年以来,上级陆续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对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规范管理提出更高、更具体要求。

为切实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规定,市财政局于2018年1月启动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对上级有关新政策、新规定及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梳理、调研基础上,代拟了《嘉兴市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纪委、市监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意见并进行会议讨论,充分沟通、协调后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形成《嘉兴市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总则、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1、阐明《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账户开设和定期存款银行确定方式、管理原则及银行参与竞争性存放资格条件。

2、明确市级财政专户开设及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工作规范。

3、明确市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开设及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工作规范。

4、明确存放银行、单位及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责任义务和违犯后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财政、审计、纪检及银监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重点政策解读

(一)超出流动性需求部分资金的存放银行确定方式:竞争性方式+集体决策方式

1、财政专户资金:市财政部门在预测年度资金流量情况基础上,超出流动性需求部分资金制定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纳入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资金统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确定存放银行。

2、预算单位资金:预算单位在预测3个月资金流量基础上,超出流动性需求部分资金存放办法:(1)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存放银行。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或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2)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而不足500万元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存放银行;(3)100万元以下的,可存放开户银行。

解读:针对以前年度制度执行中存在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难度大、成本高的问题,本实施办法从方便预算单位操作出发进行了改进:一是,合理扩大预算单位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的资金范围,从原来的“委托起点500万元,并按50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调整为“委托起点500万元,并按10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二是,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

(二)竞争性存放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服务水平指标可由各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情况合理设置,赋分不超过综合评分的5%。

解读:上级对竞争性存放评分办法及分值权重加以统一规定。评分指标中增加了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的内容,突出安全性、履约水平及服务质量等方面要求。

(三)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的操作程序:“三个统一”和“两个规范”

本《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的操作程序,要求统一信息发布网站、统一信息发布时限、统一评标办法、规范信息发布格式、规范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解读:针对省、市审计部门相继提出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中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就信息发布和评标两个重要环节加以进一步规范。

(四)参与竞争性存放银行的资格条件:设定财政资金占比上限

在参与竞争性存放银行的资格条件中,设置了“市级财政部门资金(含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市投资基金管理中心资金专户、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基建专户等资金)的定期存款额占该行存款总量的比重不高于30%。对未组织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不受此条款限制”的限制条款。

解读:财政专户资金是竞争性存放的主要组成部分,为避免财政资金存放过于集中可能带来的安全性、公平性问题,借鉴其他市县操作思路,条款中设置财政存款“比重不高于30%”的限制条款。同时,鉴于政策性银行未组织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存款规模无法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提并论,为此,明确“对未组织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不受此条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