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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 10:36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

2、政策依据:(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79号)。

二、政策措施

管理办法》共分为十四条。其主要内容:

第一条包括《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是适用范围。

解读: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结合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其中“第五条 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支付业务量3.5元/每笔的标准计算。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即对单笔支付金额在280.71万元[(200-3.5)/0.07‰]以上的,均按200元标准付费。”

解读: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规定对公单笔支付手续费不超过200元,因此本办法规定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指当年国库集中(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量、国库集中支付退库资金量和国库集中支付零支付业务单方资金量之和。

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代理业务量和手续费的报送、审批、核定和支付工作流程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代理银行的职责和违规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规定了《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其中“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解读:因“手续费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度的手续费应分段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手续费仍按照原办法计算,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手续费按本办法计算。

 

  1. 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与现行办法的政策差异:

一是补充了“代理银行”的定义,明确指出代理银行应“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

二是完善了“手续费”的定义,注明了手续费的计算应“结合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以及手续费应“按年度计算并支付”。

三是由原办法按照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资金量分别标准计算改为同一标准计算,并提高手续费的标准,同时取消了原办法中的“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结算费用”,从而简化手续费的计算,财政审核依据更为清晰明了。

四是明确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的具体组成包括“当年国库集中(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量、国库集中支付退库资金量和国库集中支付零支付业务单方资金量之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张晓昀(办公电话8203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