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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0-00068 文号: 嘉财资〔2020〕380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0-0002 成文日期: 2020-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 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 12:52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ZJFC12-2020-0002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嘉财资〔2020380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现将《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据《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暂行办法》(嘉财政〔2012〕5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此处简称房产管理单位,下同)的国有房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出租房产是指房产管理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对外出租、出借以取得收益的各类闲置办公性用房、商业性用房等公有房产。包括:

(一)房产单位占有、使用的,被依法确定所有权的国有房产;

(二)权属事实关系明确、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国有房产;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

(四)房产管理单位受托管理的国有房产。

第四条  以下国有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于本细则:

(一)市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

(二)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出租房产的,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国有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有关政策;

(二)负责审批国有房产出租行为;

(三)负责管理国有房产出租收入的收缴;

(四)负责监督检查国有房产出租情况。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国有房产的定点公开招租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确定招租方式并按照招租方式制定招租方案,发布招租信息;

(二)根据招租挂牌价或招标保留价,组织有关房产的招租工作;

(三)负责发布招标结果;

(四)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八条  房产管理单位应建立房产出租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 负责拟出租房产的报批工作;

(二) 负责拟出租房产的租金委托评估工作;

(三) 负责拟出租房产的自行分散招租;

(四) 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五)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收取租金并按要求上缴市财政。

第三章  招租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国有房产出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点公开招租方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争性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合理简化国有房产招租程序,对于年租金评估价在5万元以内(含)的房产,可由房产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分散招租,采取非定点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等方式。对于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且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区等公益性质的组织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不低于评估价进行协议出租。

    第十条 国有房产招租方式可采用招投标、拍卖、挂牌(含密封递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同等情况下,原承租户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房产管理单位新增出租或继续出租原租赁到期房产,应在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三个月之前,办理国有房产出租审批及招租相关手续。

(一)提出申请。房产管理单位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云”)填报《土地房屋出租申请单》,并上传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租赁到期重新审批的需上传原有租赁合同,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委托评估。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房产管理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

(三)组织招租。符合分散招租条件或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需协议出租的,房产管理单位在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自行组织招租。需要定点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1.下达招租通知。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标的特点确定招租方案编制招租文件

2.发布招租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指定的报刊等途径公开发布拟出租的国有房产信息,期限为10个工作日。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2)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4)拟出租房产的年租金参考价;

(5)招租的形式;

(6)公告日期和报名起止日期;

(7)报名方式、地点联系电话;

(8)接受咨询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9)其他信息。

3.承租资格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公告规定的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竞买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4.组织招投标(或拍卖、挂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投递投标文件(或参与拍卖、摘牌)

5.确定招租结果。实行招投标(含密封递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租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原则上报价最高者中标。

实行挂牌或拍卖的参照上述办法,以挂牌或拍卖报价最高者中标。

6.结果公示。招租工作结束后,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招租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签订租赁合同。公示期内无质疑、投诉的,房产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退还竞租保证金。如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者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和装修费用。租赁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2)租赁期限;

(3)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6)提前终止约定;

(7)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其他条款或约定;

(9)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确认。

第十二条  房产招租完成后,房产管理单位应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对定点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可由房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租赁挂牌价在评估价的20%以内下浮招租。

第四章  收入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房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产管理单位按出租协议负责收取出租房租金,在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房产管理单位应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产,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纳入房租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房产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房产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协商确定解除租赁合同相关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办理相关租金退付手续,妥善处理好租赁关系;因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由房产接收单位继承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确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人愿意承接原合同等特殊情形而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是变更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不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抵顶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的;

(三)房屋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

(四)不按会计制度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房屋租金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嘉财政2014〕4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在此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