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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保障 落到实处——我省出台疫情防控和救治系列保障政策

文章来源: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7日 16:20  |  点击数: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全力保障,支持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均已安排疫情防控经费,各级财政紧急筹集防控经费9.73亿元,支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采购设备和防控物资以及医疗救治等。同时,启动资金拨付应急机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迅速将疫情防控经费拨付到相关单位及所辖地区。

在足额安排防控资金、全心全力做好保障工作的同时,省财政厅还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疫情防控和救治保障政策,鼓励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坚强、勇敢面对,同心协力战胜疫情。

全面落实疫情防治医保政策。1月23日,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医保报销相关措施,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可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医护人员权益。1月23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积极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关心关爱坚守防治工作一线的工作人员。1月24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人员工作和生活保障的通知》。通知明确,在疫情应急响应期内,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的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出现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情况的,落实好加班值班各项政策规定。对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实发生误餐的可给予不超过100元/天的伙食补助。

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确需实行紧急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实行自行采购,事后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