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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 16:21  |  点击数: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

(二)政策依据

1.《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以下简称“8号文件”)。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

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

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二)适用范围

从单位和资金两个维度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的单位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资金为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三)期限

从2021年12月文件印发开始实施。

(四)术语释义

1.公款竞争性存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线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三、新旧政策差异

1.进一步扩大了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的对象。由原来的市级预算单位扩大到市级行政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

2.关于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的情况。《办法》对原来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的5种情形进行了修改,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情形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选择资金存放方式和存放银行:

(一)单位账户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3.明确了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业务,《办法》规定了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特别强调除代理费外,不得以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代理费与招标规模挂钩,比如按照招标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等。

4.修改了部分评分指标、评选委员会比例规定。在嘉财预执〔2018〕86号文件关于评选委员会的规定基础上,《办法》进一步规定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参照4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对评分指标分值权重进行调整,即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不低于40%,同时取消关于利率水平分值权重的规定比例要求。

5.修改了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事宜。为减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负担,《办法》将嘉财预执〔2018〕86号文件规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且预算单位资金在原中标银行最多续存一次”修订为“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在此有效期内,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按照规定通过集体决策决定是否续存。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财政局,具体解读联系处室: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3-82068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