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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106 文号: 嘉财建〔2021〕80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09 成文日期: 2021-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城乡建设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14:37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ZJFC12-2021-0009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城乡建设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嘉兴市级城乡建设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城乡建设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财政性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建设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共同管理 ,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指标下达及计划审核;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指导各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原则上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各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局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域承担资金的筹集、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任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区级建设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三)指导各区建设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各区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

(一)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主要用于对市区已建高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

(二)美丽城镇建设。主要用于与市本级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相关的规划设计编制、规范标准制定、纳入省级美丽城镇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要用于市、区两级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简易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主要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等工作

(五)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有:因素法分配、项目法分配。涉及市级政策的补助,原则上市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补助资金的50%。

(一)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参考各区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项目法分配。对需要市建设局统筹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根据既定的政策性补贴标准和实际发生数量、规模等进行测算,实行项目法分配。由建设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经审核后入项目储备库,并据此编制年度预算,不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  市建设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各区财政、建设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定的目标领域和支持领域,做好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会同市建设局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规模的70%提前告知各区,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建设局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资金任务到各区。各区应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区域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统筹用于支持市级明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建设局负责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审核流程等内容。

对具体的补助项目,除涉密要求内容外,应在市、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依照相关申请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在完成拨付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含项目清单)统一汇总后,由市建设局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前,市建设局对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各区转移支付进行清算。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市建设局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财政、建设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城乡建设保障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依法纳入信用档案。

(三)各级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市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文件、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第六章  附则

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