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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135 文号: 嘉财科教〔2021〕130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16 成文日期: 2021-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6日 15:29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ZJFC12-2021-0016.doc


嘉兴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与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对旅游业发展的杠杆作用,根据《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办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第七条文化广电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实落地情况。

(三)指导各区文旅局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八条各区文旅、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区级项目储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级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

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有一定投资额的旅游项目、旅游交通设施、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承担旅游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线路、加强对外宣传和开拓旅游市场的企业等与旅游相关的项目和企业。

对项目所属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扶持: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的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等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

(一)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投资额在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投资游船游艇、旅游营运车或旅游演艺项目的景区、景区村庄或其他旅游项目。

(二)规模和地接奖励。主要用于收入保持一定增幅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水上旅游项目和企业。

(三)品牌项目。主要用于新评定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民宿、产业融合基地、旅游厕所、旅游商品、特色美食示范店、街区、小镇;新引进知名品牌或知名管理机构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企业

(四)公共服务和信息化。主要用于承担市本级旅游公共服

务功能的咨询服务网点、实现数据对接的旅游单位;提供智能服务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开通公交旅游专线的企业。

(五)市场拓展。主要用于组织相关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承办综合性旅游产品采购推广活动的单位;参加统一组织的旅游展会的企业及形成固定重点旅游线路的企业

(六)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文旅部门交办的、要求支持开展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按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根据具体的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投资规模等因素的投资补助;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收入、接待人次等因素的规模和地接奖励。

第十三条项目法分配。主要包括品牌项目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市场拓展等。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涉及市与区共同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市财政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五条文化广电旅游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六条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下达的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政策兑现与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年度全市工作重点任务确定的扶持重点、方向,组织项目申报。涉区项目由区文旅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项目审核。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排序,形成专项资金分配

(三)项目公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向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涉及到区的项目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分配方案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转移支付。

(五)预算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一旦确立,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文化广电旅游局一般在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两年以内的中央、省转移支付以外,一律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文旅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三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旅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除涉密内容外,文化广电旅游局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