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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5日 11:09  |  点击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规范,践行诚实守信职业道德,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政策依据

主要根据国家现有会计法律法规和诚信建设指导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4.《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

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明确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通过相应指标进行评价。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设定基础分为1000分,分布在24项约束性指标中,而激励性加分指标共设27项计300分,另外设定17项一票否决指标。根据信用评价综合得分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

文件明确了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评价主体、评价基础、评价内容、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评价方式、评价依据、评价救济、结果应用等具体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以及从事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等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和其他会计工作人员。

(三)等级标准

会计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1050)、良好(1050>A≥850)、中等(850>A≥750)、较差(750>A≥700)、差(700>A,或违反一票否决指标)五个等级。

(四)评价方法及结果应用

采用会计人员自主申报评价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会计人员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在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类专家库成员遴选、优先参加有关培训、高级会计师评审以及是否列为重点监管范围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期限

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六)术语释义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是否符合诚实守信职业道德,是否符合会计类激励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新旧政策差异、注意事项、后续工作考虑

施行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是在《会计法》修订后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一项新举措,是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后,财政部门与会计人员之间重新架构起的一座重要桥梁。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改变为“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是新时代财政会计管理机制建设的合理选择。目前跟全国多地一样,信用评价工作处于初始阶段,有待局部范围试点完善后稳步扩面,逐步推进,也是“谨慎”原则的基本要求。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实践经验结累,适时对本办法作修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钮利根;联系方式:0573-8203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