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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2-00042
发布单位: 嘉兴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管理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嘉兴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 19:25  |  点击数:




嘉财社〔2007〕553号


各区财政局、计卫局,嘉兴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社会发展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9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7〕8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解决城乡医疗卫生事业的结构性矛盾,健全完善适应本市实际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要,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已经建立基层公共卫生财政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城乡居民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为解决疾病患者“看病贵”问题提供条件,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强化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卫生服务公平性的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的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的原则;

3、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

4、坚持优化配置,注重效益的原则。

三、全面实施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财务收支统一纳入中心财务管理并实行内部核算。

各区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编制程序、调整形式,编制、核定、下达和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结果批复决算。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医院财务制度》、《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以及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本核算机制。通过实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性费用的比例;通过加强成本核算,降低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通过规范成本核算,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切实改进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方式

从2008年起,采取措施切实改进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方式,强化计划执行的严肃性,从而达到降低疾病患者医疗负担,缓解看病贵的目的。

(一)严格控制药品差价率。到2010年,市本级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差价率降低到15%。具体年度目标为:2008年控制在28%以内;2009年控制在20%以内;2010年控制在15%以内。

(二)实行超率上缴措施。根据医疗机构药品收支年度决算,超过目标比率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超过规定比例的药品收入全额上缴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后,由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转缴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统筹用于市本级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三)探索药品直接采购模式。从2008年起,由市政府采购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卫生厅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范围,研究探索常用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的直接采购、统一配送模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向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减少流通环节的途径,切实降低药品成本。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药库、药房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疾病患者服用放心药品。

(四)健全完善基层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1、完善保障范围。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嘉委〔2005〕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公共卫生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3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98号)精神,切实落实好基层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同时,要按照嘉委〔2006〕35号文件规定,对具备条件取得居住证的新居民,各级财政应按照不低于户籍人口基层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财政保障标准30%的比例随同基层公共卫生经费一并安排保障经费。市级财政对市本级范围内取得居住证的新居民,从新居民管理服务经费15元中按照30% 的比例,以新居民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考核结果为标准,定向用于基层对新居民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的以奖代补。

2、落实增长机制。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制定的基层公共卫生年度保障标准,安排落实基层公共卫生财政保障经费并督促镇(街道)安排落实应由其承担的基层公共卫生经费,从而达到在降低药品差价率的同时,确保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同时,要指导镇(街道)进一步调整完善使用方向,各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必须督促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财政兑现的基层公共卫生经费,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等部门确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并严格按照区域规划指标控制医护人员总量,不符合此要求的各级财政不予另行安排补助经费。

五、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一)全面开展定编定岗,完善人事聘用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0〕138号、浙财社〔2000〕24号),省机构编制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编办〔2007〕58号)规定的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以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户籍人口和办理居住证的新居民)为依据,按照辖区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需求,在坚持精干、高效原则下定岗定编定任务。按照设置的岗位,对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公开竞聘,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完善分配制度

1、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事部门依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嘉人薪[2000]73号文件的规定,由人事、财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平衡确认后下达,并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原事业身份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按照现行规定标准并适当考虑原有实绩测算并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现行财政预算标准核定;编制内聘用性质工作人员比照岗位合同工核定。

2、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在上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内,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个人收入统一纳入中心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并实行统一分配。同时,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居民满意度定酬”的精神,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有利于基本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有序发展的分配激励机制,切断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机构业务收入之间的联系。机构主任薪酬按照区卫生局制定的目标任务,实行风险责任目标管理,年收入不得超过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的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机构职工的收入要与机构收益、科室收益“双脱钩”,实行档案工资与绩效工资分轨制。在保证社区居民能得到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基层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前提下,按照开展公共卫生任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效率、居民满意度、门诊次均费用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兑现个人收入。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准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均费双控等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收费的监管;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导向,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监管。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市财政将各区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工作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社区   卫生   财务   意见

抄送: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