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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 19:33  |  点击数:

 
 
  嘉财预〔2005199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年七月十八日
 
 
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纳入编制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部门(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
    第四条 部门(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定项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对不宜采用定额标准管理的支出,采取定项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式。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定员定额、定项管理和基本运转项目管理是测算和编制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市级部门(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中经常发生、且同类部门之间差额较小的部分支出所规定的支出额度。
定项,是指市级部门(单位)日常公用支出中实行定额管理以外可由系统计算生成的支出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按项确定支出额度。
基本运转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日常公用支出中除定额、定项管理以外应纳入基本支出预算的项目。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部门(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
    1)人员支出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是指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分成单项定额项目、综合定额项目、定项管理项目和基本运转项目四部分。
单项定额项目交通费由车辆维修定额、油耗定额和保险费定额组成。
          
综合定额项目由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定额以外部分)、差旅费(国内差旅费)、会议费(二类以下会议费)、培训费(单位职工培训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和维修费等组成。
定项管理项目分别是福利费、招待费和通讯补助费等。
基本运转项目分别是大宗印刷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定额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等。
(三)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部门(单位)承担的职能、行业及业务特点,将行政单位按行政职能的不同分成四套班子、公检法司、综合部门、民主党派、政府组成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含市委、市政府直属执法单位)、市委市政府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七种类型;将事业单位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监督管理、纯公益、准公益、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等六种类型。
(四)在核准部门(单位)类型的基础上,对市级部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的财政供给政策。第一类:市级行政单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类事业单位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财政尽财力保证单位正常的经费需求;第二类: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含学校),实行财政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办法,特别是对准公益类事业单位,财政逐年减少补助,逐步推向市场;第三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财政不再安排经费补助。
    (五)在核准同类型部门(单位)的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财政分类供给办法,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同类型部门(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         
(六)定项管理项目支出预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生成。
(七)基本运转项目支出预算按《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调整由市财政局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其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核对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下同)控制数并下达各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提出调整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将市级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应当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不予增加。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市级部门(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南湖区、秀州区和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非部门预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支出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设备购置项目、会议项目、大型活动项目和转移性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单项建设(含房屋维修)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修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专业设备修理,且修理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三)设备购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分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网络信息和图书资料等五大类。
(四)会议项目,是指市级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一类会议项目是指市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全体会议;二类会议项目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费开支在5万元(含)以上的全市性会议和社会团体换届会议。
(五)大型活动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全市性活动,且活动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六)转移性项目,是指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赠与、债务利息支出、贷款和债务还本支出等方面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及其完成结果进行审查监督,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是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单位)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分层管理的原则,分为市级部门(单位)设立的项目库和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       
市级部门(单位)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市级部门(单位)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分类、排序,并将结果分别按基本建设、修缮、设备购置、会议、大型活动、转移性支出分类设立。
市财政局项目库,由财政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单位)所报项目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后设立。
第六条项目排序
          
市级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按下列原则排序:
       
  (一)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市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筛选排序。
       
  (三)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照现行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可以补充进入项目库,需要安排支出预算的项目均从项目库中选取。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财政备选项目库。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第八条市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说明书由市财政局制发,项目申报文本和说明书内容必须填列清楚齐全。
第九条项目管理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与项目实施、项目监督与绩效考评四个阶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市级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市级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消的,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请书
(三)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单位)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部门(单位)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部门(单位)择优排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排序审核: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