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4〕6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嘉兴市预算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预算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预算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财政支出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绩效管理理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所有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部门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财政综合支出绩效评价及政策实施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经常性项目。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分析,包括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应设立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和评价预算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益、效率、效果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涵盖全面,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具有可获取性和便捷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可靠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具有权威性、准确性、适用性、可比性和稳定性,不应随意变动,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验证和对比分析。
第十三条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的适用环节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投入指标、过程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等。
(一)投入指标,反映立项过程、设定的目标及为完成既定目标,投入项目、计划或政策的资源情况。
(二)过程指标,反映在实施过程中,为实现既定目标所进行的管理和控制情况。
(三)产出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
(四)效果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第十四条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的适用范围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适用于所有部门(单位),可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财政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是共性指标的细化。
(三)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的性质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定量指标是通过对数据进行计算分析,以数量反映评价结果的情况。
(二)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分析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
在确定项目评价指标时,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保证定量指标权重大于定性指标,体现评价的刚性。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应设立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主要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财政部门管理数据;
(三)部门工作记录;
(四)服务对象调查资料;
(五)直接勘察;
(六)测验数据;
(七)其他。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平、公正。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不合格〔60分(不含)以下〕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综合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综合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调查等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等监督,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预算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包括:党委、政府、人大组织评价,财政部门组织评价,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监督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预算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明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职能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工作和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专家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管理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单位)报送的备选评价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及组织实施形式。
(二)评价前期监测。对确定的评价对象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重点、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已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等情况,采取座谈、现场勘查、访谈等方式进行前期监测。
(三)发出评价通知。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组织单位应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人员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并下达评价通知。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委托部门进行审定。
(三)实施评价。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完成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一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部门或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自评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党委、政府、人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应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过程等基本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情况、最终的实施效果及相应的投入状况;
(三)实际结果与绩效目标的一致性、差异性及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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