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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7日 00:00  |  点击数:

嘉政办发〔2012〕149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农办)、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农合联)、市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扶持重点;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数额;决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农办)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农办)、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农合联)等单位各明确1人作为办公室成员。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农发资金补助项目全年计划编制、组织申报、初审汇总、实地调查等事项;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实施资金补助项目监管;定期向管委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农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农业示范园区和农田建设中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种子种苗建设,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等项目。

(三)支持土地流转,包括对增连片流转土地、流转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等给予补助。

(四)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补助,对其实施的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予以贷款贴息。

(五)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对其实施的市场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补助,对其开展的季节性农副产品收购予以贷款贴息。

(六)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包括对牲畜疫病预防、农产品安全检测设备(仪器)与试剂购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创建品牌等给予补助。

(七)支持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包括对大学生投身现代农业、开展农业创业项目等给予补助。

(八)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包括对创建达标的省、市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和示范企业(合作社、场)、家庭农场、规模畜禽场排泄物治理工程、工厂化养殖尾水治理及清洁新能源推广利用项目等给予补助。

(九)地方储备粮政策性补贴,主要用于安排市粮食收储公司因承担政策性储备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补贴,具体包括储备费、利息、轮换费、收购费、烘干费补贴和晚稻价外补贴。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农发资金使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六条 申报要求:按照《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导向目录》及相应《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申报。每年组织两次申报,其中已于上一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在每年三月底前申报,当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在每年七月底前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审核:

(一)资格审核。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导向目录》和相关办法规定的立项条件。

(二)资料审核。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及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其中根据相应《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应按《嘉兴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市级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审。

(三)内容审核。审核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可行性报告认证是否科学合理等。其中需现场核实的,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项目审定及下达:

(一)项目审定。管委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具体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并提交管委会研究审定。

(二)项目公示。对管委会审定的农发资金项目进行公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有疑问的项目进行核实。

(三)资金下达。在规定期限内经公示无异议的农发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下达。

第九条 资金补助文件下达后,市财政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涉及区级财政配套的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给区财政,并由区财政局将市、区财政补助资金一并发文下达,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对政策明确规定的安排市粮食收储公司因承担政策性储备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补贴,由市财政局按月预拨、年终清算。

第十条 凡有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农发资金项目,应按计划落实好配套和自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同一经营主体实施农业项目其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一条 批准下达的农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市财政局收回拨款。

第十二条 已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后超过半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将取消资金补助,由市财政局收回拨款。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农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农发资金项目纳入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获得农发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管委会。

第十五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

(一)通过虚假手段获得资金补助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年度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三)将财政补助资金挪作它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办法(嘉政办发〔2003〕15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嘉兴军




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