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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8日 00:00  |  点击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13〕68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

有机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有序运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中心城区城市有机更新的实施意见》(嘉委〔2012〕28号)、《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嘉政发〔2012〕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有机更新资金,是指各个建设活动主体筹措的用于区块内房屋征收补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性支出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内集中成片开发的片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目标管理、成本控制、总体平衡”的原则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管理活动履行审计和监察职责。  

 


第五条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城市有机更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具体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监督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包括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建设活动主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当分区块编制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经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预算编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有机更新总体规划、重点片区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收入预算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经营开发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规费支出、上缴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结合区块的功能定位、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要素,对预计土地收益率等指标设置目标值,为事后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条   编制房屋征收补偿预算前,应做好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预评估工作。房屋征收补偿预算内容包括: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五)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六)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融资费用;
(七)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的编制单位应根据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和难易程度,在计算基数的3%以内编制房屋征收工作经费预算。
计算基数=房屋征收补偿预算(第十条)中的(一)+(二)+(三)+(四)+(七)-当次征收决定以前已发生的征收补偿成本
房屋征收补偿预算包括征收补偿管理费用和征收补偿服务费用两部分。
征收补偿管理费用具体包括:
(一)前期调查、测算、风险评估、公告费用;
(二)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评估、鉴定费用;
(三)房屋土地测绘信息费用;
(四)公证机构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
(五)其他不可预见的征收补偿管理费用。
征收补偿服务费用主要是指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服务成本费用。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征收补偿服务费用则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所组织实施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预算的编制应当以提升功能、保障民生、完善设施、改善环境为目标,根据各个区块的现状,对交通、污水、燃气、防洪防涝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文化、公园绿化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增投资进行测算。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预算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应作专项测算,即区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七通一平”支出。
     第十三条   城市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各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加强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月分区块向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要求,结合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城市有机更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核算管理。
资金专户必须在市财政“金财工程”系统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建设活动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预算,及时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缴存到资金专户。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须同期移交并相应抵扣等值的货币金额。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按协议约定时间向被征收人提供支付凭证。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支付凭证及身份证明向资金专户开设银行提取征收补偿费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应及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在资金专户中划转征收补偿管理费用。管理费的使用应坚持“预算控制、按实列支”的原则,并在相应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经费结算。
市级建设活动主体开发的区块,其征收补偿管理费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单位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做好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会计账套分区块进行明细核算,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市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专户会计核算的指导工作,统一制订资金专户使用的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市有机更新区块的土地出让金到位后,市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对各个区块的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相关政策,足额计提有关税费和政府专项资金后,返还建设活动主体。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化管理的要求,派遣项目财务总监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财务总监主要担负以下监管职责:
(一)审核建设活动主体提交的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
(二)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监督;
(三)对建设活动主体按月分区块编报的城市有机更新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监管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授权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有机更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否足额落实到位;
(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是否及时支付;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七)对资金使用绩效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有机更新资金,擅自变更支出预算、改变资金用途、提高支出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嘉兴军




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