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财综〔2017〕78号
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涉企清费减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涉企清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2017年6月底前,对近五年(2012年-2016年)上级发文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基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拖延或拒绝执行的情况;是否存在变换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情况;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坚决退回违规收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督查情况于7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二、认真落实今年以来财政部涉企清费减负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文件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对上述二个文件中明确取消或停征的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无论涉及企业和个人,执收部门全部停止执收。
三、建立健全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在对现有涉企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目录清单公示的统一要求、规范格式,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本着方便企业、动态更新的原则,在政府服务网、执收部门外网的突出位置设置专栏或以游标方式公示收费目录清单,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及时全面甄别了解政府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建议当地减负办牵头将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与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收费清单纳入统一平台公示。
四、严格规范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执收程序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地区执收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执收程序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否规范;是否按照程序通过部门网站、公共媒体以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各执收部门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公示清单基本格式见附表)。执收单位应建立收费项目缓、减、免审批办理台账和数据统计,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相关检查。
五、严格执行涉企清费减负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观念,增进上下联动和部门合力。严格执行涉企清费减负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市级执收部门要按月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收费项目管理及落实涉企清费减负政策信息、工作动态和统计数据。市级各涉企执收单位要落实月度收费基金项目缓、减、免工作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切实加强清费减负工作季度分析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级各执手部门要在每季度的季后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对本地、本部门清费减负工作情况分析,反映工作动态、问题困难和政策建议,报送统计数据。
六、全面开展涉企清费减负政策宣传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市级各执收部门要创新方法,主动服务,加大涉企清费减负政策宣传力度,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率和影响力。通过编发政策资料、公示目录清单、媒体宣传、专题辅导讲座等形式,解读政策、营造氛围、切实提高减负政策效应。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嘉兴地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定期向企业发布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变更情况及查询方式,做好宣传引导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政策,并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出台地方性相关减负政策和服务措施。涉企清费减负工作将纳入财政非税收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附件: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3.执收部门行政事业性及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公示
清单
2017年3月30日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政府办公室,嘉兴市 减负办。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