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因交管部门收取的考试费培训费
投诉、信访、举报案
一、基本案情
B市民汪某某,2011年因驾驶机车违法,被B市交管部门计24分,并告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教育和参加考试。汪某某缴纳75元后到市交管局委托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接受教育培训,缴纳120元到市交管局车管所进行统一科目考试。
汪某某认为交管部门收取的考试费培训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从2011年至今,汪某某反复到市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信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还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进行多次上访、举报、投诉和申请行政复议。
为解决汪某某反映的问题,2012年A市所在省(以下简称B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去函,专题请示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重新考试可否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问题。2012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复函《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12﹞60号),明确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因违法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的,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按规定缴纳考试费。
2012年8月13日,B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60号文件,并补充通知,交管部门除按规定收取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教育费、培训费、教材费等,也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对驾驶人进行培训收费。
对于此处理结果,汪某某并不满意,他一方面提出当初B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对他收取的75元教育培训费违法,应当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又投诉财政部财综﹝2012﹞60号和B省财政厅补充通知文件违法,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重新考试不同于重新申请行政许可,要求撤销这两个文件。
在汪某某的两个要求均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其一直在中央、省市级各部门之间反复投诉、举报、信访,偶尔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一直没有上诉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焦点问题评析
应该说,汪某某当初投诉B市交通管理部门违规收取考试费和教育培训费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因为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都没有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重新考试是否应当收费作出明确规定。汪某某投诉举报人,引起了财政、物价部门的重视,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函并得到函复,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重新考试收费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考试费可以按规定收取,其他费用不能收取。
但是对于B市交通安全协会收取的75元教育培训费,财政、物价、公安部门对此有不同理解。财政部门认为不应当收取,物价部门认为协会是中介服务机构,是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公安部门认为收费行为发生在文件规定之前,且不是交管部门直接收取的。因此,对这75元教育培训费,各部门一直没给汪某某一个明确说法,加之汪某某本身又对出台收取考试费合规的文件一直心怀不满,继续到处举报投诉,造成此事一直无法得到顺利解决。
三、办案体会
(一)群众利益无小事。
任何涉及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才能行使,作为公权利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极易侵犯群众的利益,一旦侵犯了群众利益,就会引起行政争议,产生不良影响。上述案件在网上不断被炒作,极大地影响了政府部门权威和公信力。
(二)当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共同的上级部门进行裁决。
此案中财政、物价、公安部门的意见有明显差别,但碍于部门之间关系,始终没向当事人把事情说清说透。当事人也没有要求三个部门的共同的上级部门——省政府对此进行裁决。加之当事人还有其他诉求,增加了案件复杂性和处理难度。
(三)对举报投诉类案件应当疏堵结合,分类施策。
此案中汪某某多年来利用举报、投诉、信访、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手段表达诉求,但就是不采取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一方面这些救济渠道不收取任何费用,提出行政诉讼是收费的;另一方面,向法院起诉有诉讼时效限定,此案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但采取举报、信访等方式是没有明确有时效要求的。这也是举报、投诉、信访等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举报、投诉类案件,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分类施策,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对于正常举报、投诉的,应当迅速反应,各部门通力协作,尽快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答复。属于一事多头举报投诉,反复多次举报同一事实的,应明确规定可以不予受理,防止当事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无休止地利用行政救济渠道,浪费有限行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