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编码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项 |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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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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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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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详见执收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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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价费字240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浙价费〔2006〕73号、浙价费〔2017〕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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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号牌(含临时)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
摩托车号牌:反光35元/副,不反光50元/副。 |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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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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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号牌架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 2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7〕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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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动车行驶证 |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浙价费〔2006〕73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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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3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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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费〔2006〕73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浙价费〔2017〕104号 |
| 4 | 驾驶证工本费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7〕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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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驾驶证工本费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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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1〕67号,计价格〔1994〕783号、浙价费〔2006〕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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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浙财综字〔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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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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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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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浙政发〔2008〕39号 |
浙政发〔2000〕292号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浙委办〔2012〕55号 |
浙委发(2018)10号 |
浙政办发〔2014〕25号 |
3 |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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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0〕2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国发〔2008〕3号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浙政发〔2008〕3号、嘉政办发〔2008〕120号。 |
4 |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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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0〕2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
浙政令〔2010〕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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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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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城市道路占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5〕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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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省政府15号令《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浙价费〔2007〕136号 |
6 |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0.9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2.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2.4元/立方米,高污染企业2.8元/立方米,工业企业COD和多因子分档计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浙发改价格(2020)22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省疫情防控(2020)25号: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到户用水价格下调10%。 |
财税〔2014〕151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
浙价资〔2014〕86号、 嘉发改物〔2012〕258号、嘉发改物〔2012〕304号、浙财综〔2015〕39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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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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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政发〔1997〕72号,交公路发〔1994〕]686号,浙政办发〔2016〕152号,浙江省疫情防控〔2020〕15 号 | 浙政办发〔2016〕152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按现行标准优惠3%。浙交〔2018〕229号关于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高速公路路段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货车ETC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折扣包含原已给予的九七折优惠)。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我省确定在2012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开始实施。浙交(2010)267号文件,2010年12月1日零时起,全省收费公路对所有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浙交函(2019)56号文件,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调整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全省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为2020 年2月17 日至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等(详见浙江省疫情防控〔2020〕15 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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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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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水资源费 | 按取水各类: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元/立方,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贯流水0.02元/立方,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特种用水1元/立方;地下水一般用水0.5元/立方,地下水特种用水2元/立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
财综〔2008〕79号 |
浙财综字〔2009〕12号 |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
浙价费〔2010〕127号 |
发改价格〔2013〕29号 |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
浙价资〔2014〕207号 |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
9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
财综〔2014〕8号 |
浙价费〔2014〕24号,浙价费〔1997〕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 |
发改价格〔2014〕886号 |
浙财综〔2014〕27号 |
浙价费〔2014〕224号 |
浙政办发〔2015〕107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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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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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嘉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2100元/㎡、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1300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从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浙价费〔2005〕27号,浙价费〔2004〕121号,浙政办发〔2016〕152号,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
中发〔2001〕9号 |
浙政函〔2004〕136号 |
浙政发〔2009〕48号 |
浙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9〕53号 |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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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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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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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浙价费〔2007〕153号 |
邮箱:619491728@qq.com,联系电话:82032356,联系人:赵伟 |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我省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更新。 |
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此《目录》,请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目录范围。 |
4.各部门各地区对本部门本辖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 |
5.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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