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市级各部门、单位认真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有关审计、巡视(察)中仍然发现个别部门、单位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为坚决查处、杜绝“小金库”,决定在市级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
市级各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挂靠的协会、学会等单位。
二、专项检查的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级各部门全面开展检查,市财政局以举报投诉事项为主进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市级部门检查
市级各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包括协会、学会)部署开展全面检查,做好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二)财政重点检查
市财政局在门户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及举报地址,根据举报线索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检查上报情况,对“小金库”检查工作开展督查。对严重的“小金库”问题,市财政局将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三、专项检查的内容
“小金库”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1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及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形式设立的“小金库”。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次检查工作负总责,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力量,认真扎实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检查工作。市财政局对部门自查发现并报告和自纠的,将予从轻处理。对于部门检查走过场而在财政检查中发现“小金库”的,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财务力量薄弱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反馈检查意见,确保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加大宣传,落实举报制度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检查,彻查单位全部资金账户,对疑似“小金库”的情况,要尽快上报和处理。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告栏和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单位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于3月10前将《“小金库”检查举报电话及相关信息表》(附件1)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各部门要畅通“小金库”治理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小金库”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市财政局将向社会发布市级“小金库”专项检查公告,公布“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市财政局“小金库”举报电话0573-82031892,举报地址www.zjzxts.gov.cn。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查处督办及责任人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积极鼓励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对实名举报人,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保密、保护措施,严禁打击报复。
(三)“小金库”的定性和处理
“小金库”的定性主要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发现“小金库”资金需要缴入国库的,与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对检查发现“小金库”的问题,要认真总结,深挖原因,查找漏洞,举一反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本次“小金库”专项检查从发文之日起开始,至4月底结束。对检查中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可向市财政局报备。市级各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与《“小金库”检查及处理情况表》(附件2),于5月10日前以书面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305室)。
市财政局联系人:吴羽、李晓琳;联系电话:0573-82031892。
3.填报说明.doc
嘉兴市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