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四)《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
二、术语释义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指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
三、主要内容
《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专项资金定义与范围。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定义,范围覆盖所有市级财政安排的涉企、公益性、准公益性的专项资金。
(二)关于政府部门间管理职责。为了加快财政政策提质增效,进一步明确了部门间的管理监督职责,细化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三)关于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程序等。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对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相关条件与要求进行了明确表述。对经批准设立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资金,其存续、调整、撤销应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3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2年。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编制,并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纳入项目储备库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五)关于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六)关于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的政策修订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预算安排与评价检查结果相挂钩。
(七)关于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形成监督合力,密切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八)关于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除涉密内容外,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财政局
(二)解读人:俞强、王传玺
(三)联系电话:0573-82031512(俞强)、0573-82031681(王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