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深入贯彻“两山”理念,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探索建立了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政策实施三年来,共兑现奖补资金359亿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遵循“扩面、提质、完善”的工作思路,共推出出境水水质、森林质量、空气质量财政奖惩以及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等11项政策。《意见》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
新一轮奖补机制呈现四个“新变化”:
一是政策体系更加完善。首次将湿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试行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按30元/亩给予补偿。探索试行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按相关市县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及其增长情况,实行因素法分配激励,以加快推进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二是分类施策更加精准。依据主体功能区布局及地区功能定位,区分特别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的生态环境质量财政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策效果,体现科学分类、精准施策的政策导向。对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与“绿色指数”挂钩分配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分别与出境水水质、森林质量和空气质量挂钩的财政奖惩制度;而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则实行奖惩标准更高的生态环境质量财政奖惩制度。
三是政策衔接更加协调。增加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空气质量财政奖惩制度,增强奖补机制考核指标的全面性、公平性。此外,还将海岛县区纳入“两山”(二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竞争性分配参与范围,每年分别给予3000万元-4000万元的激励资金;将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全部纳入生态公益林重点补偿地区范围,享受重点地区40元/亩的补偿标准,进一步提升政策间、地区间的协调性,集聚政策效应,促进绿色发展。
四是奖惩机制更加合理。适当提高水质占比(静态)奖惩标准,降低水质变化(动态)奖惩标准。如,对龙泉市等16个市县,Ⅰ类水占比奖励的标准由现行的每个百分点120万元提高到180万元,这意味着同样的水质可以多拿50%的奖励资金。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空气质量实施分类奖惩机制,指标值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奖的多、罚的少;差于平均水平的,奖的少、罚的多,以体现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使得生态保护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倒逼市县节能减排,加强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