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保障我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体育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原则上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三)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做好信息公开、执行进度分析等工作。
(四)指导各区体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八条 区体育、财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市体育局、财政局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区级项目储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级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全市各级部门(单位)、学校、社会组织、企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
对项目所属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扶持: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的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
(一)群众体育
1.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用于资助建设和维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2.基层体育单位评先创优。主要用于资助基层体育单位先进单位。
3.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资助组织和参加各级各类体育骨干培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扶持和引导体育社团、俱乐部、非奥项目基地等发展。
4.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资助承办和组织各级各类全民健身活动、竞赛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等,参加各级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和竞赛等。
5.全民科学健身服务。主要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全民健身公益培训、国民体质监测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主要用于资助公共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等公益性开放。
7.其他群众体育项目。
(二)竞技体育
1.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主要用于资助各级各类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发展。
2.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主要用于资助举办、承办和参加各级各类级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和活动。
3.运动会备战。主要用于资助省运会、全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备战工作。
4.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主要用于资助组织和参加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干部等培训,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引进和奖励等。
5.承办国际国内大赛。主要用于资助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竞技体育类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体育赛事。
6.其他竞技体育项目。
(三)体育产业
1、体育产业平台和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体育产业项目库项目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体育特色小镇等。
2、体育服务业。主要用于资助举办或承办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专业展会的单位,新开办的健身休闲企业、体育特色培训机构;新认定的体育旅游示范景区、运动休闲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和新获得品牌(名牌、商标)荣誉的体育服务企业等。
3、体育用品制造业。主要用于资助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新认定为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和新获品牌(名牌、商标)荣誉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等。
4、体育产业推广活动。主要用于运动休闲体验游、体育彩票公益回馈等。
5、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四)其他体育发展领域
1.主要用于资助对口援建、结对共建等单位改善健身条件,开展健身活动等。
2.主要用于体育发展宣传推广。
3.符合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各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绩效目标、经费标准等方面,确定实施项目及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涉及市与区共同补助的项目,除协议明确承担比例外的原则上市财政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确认与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由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体育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各区体育部门汇总后报市体育局。
(二)项目审核。市体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排序,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草案。
(三)项目公示。市体育局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向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体育局按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涉及到区和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体育局将分配方案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转移支付或调整预算指标。
(五)预算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一旦确立,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一般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和清算。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未分配资金,除已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两年以内的中央、省转移支付以外,一律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三年体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除涉密内容外,市体育局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