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
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嘉兴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海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海洋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级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省级补助的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按照《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备忘录》(嘉发改〔2019〕115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市级海洋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点工作要求统筹安排资金。
(二)项目分配、绩效优先。资金主要按项目法分配,重点向资金使用绩效好的项目倾斜。
(三)科学开发、有效保护。市级海洋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时,必须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第四条 市级海洋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区级补助资金的转移支付,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并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区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商务局)具体负责所辖区的项目监管、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 市级海洋资金支持区域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
第六条 市级海洋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大规划(方案)、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和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具体包括:现代海洋产业项目;海洋科教创新、科技研发、教育文化、人才引进项目;海洋生态保护、防灾减灾、智慧海洋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沿海港航基础设施项目;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大湾区高能级平台范围内符合大湾区六大行动计划要求的项目;大湾区十大标志性工程项目;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其他与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相关的重点工作等。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类别分为产业类项目和非产业类项目。入(在)库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二)已完成项目立项手续,且尚未达到竣工阶段;
(三)申报对象为登记注册在市级海洋资金支持区域的项目法人单位;
(四)产业类项目总投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五)申报期上一年度或申报期内,对被列为“信用中国(浙江)”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的申报主体,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条 分配机制和补助标准
市级海洋资金分配对象主要为产业类项目和非产业类项目。根据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和大湾区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产业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级海洋资金额度(不含集装箱海河联运省级补助资金)的20%。
(一)产业类项目
产业类项目按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确定补助金额,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跨年度建设项目可分年度申报,按照累计完成投资额减去已享受补助的投资额部分计算补助金额,补助年度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符合市级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非产业类项目
非产业类项目不设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其中重大基础设施(含重大科创平台)建设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总投资和拟补助项目数量,结合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按比例分配。在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含重大科创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况下,对其他非产业类项目根据年度资金需求按比例分配。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申报流程和资金下达
(一)申报:年度省海洋(湾区)资金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初审:区级项目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市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初审确认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入库:市发展改革委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形成年度市级海洋资金项目储备库。
(四)分配:市发展改革委对入库项目进行筛选,提出市级海洋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形成年度市级海洋资金拟补助计划。
(五)公示:年度市级海洋资金拟补助计划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七)拨付:市级海洋资金补助计划中的涉企资金原则上应通过“96871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支付,非涉企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区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至各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和监督
(一)市级海洋资金应用于申报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二)项目单位要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项目单位应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使用自评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形成正式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区级项目须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商务局)和区财政局。
(三)市发展改革委应对市级海洋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对违规使用资金、不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拨付资金,不再纳入市级海洋资金的扶持范围。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工作,组织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四)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市级海洋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