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嘉兴市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嘉兴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4日 10:24  |  点击数: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市财政局:

2022年度嘉兴市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机构已经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征集,现将结果予以公布。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服务机构、服务期限及承诺优惠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销售分公司、浙江卓越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为本次入围的服务机构(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和承诺优惠率详见附件1)。

    服务期限自《2022年度嘉兴市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

定点加油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框架协议》(范本详见附件2)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

嘉兴市级和各县(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简称预算单位)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应当选择入围机构进行采购。

    三、其他事项

1.预算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车辆加油系统实施定点采购,应严格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根据入围机构承诺优惠率和服务水平择优选择供应商。

    2.公务用车加油原则上实施“一车一卡”,预算单位原IC卡可保留使用,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新办IC卡,原有IC卡作废。


    附件:1.2022年度嘉兴市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项目服务机构名单

          2.2022年度嘉兴市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框架协议(范本)

 

                                                   嘉兴市财政局

                                                   2022228



附件1

 

2022年度嘉兴市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项目服务机构名单

 

序号

供应商全称

总协调人

联系方式

优惠金额(元/

汽油

柴油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销售分公司

吕志强

13819350571

0.20

0.10

2

浙江卓越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

杨泽光

15757108460

0.20

0.20

3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

沈喜悦

15068353503

0.10

0.10


附件2

 

2022年度嘉兴市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

定点加油项目框架协议

 

编号:嘉政采征(2022)第1号                                                          

采购机构(甲方):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供应商(乙方):                                       

    根据“2022年度嘉兴市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项目”(项目编号:嘉政采征(2022)第1号)要求、审核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要求和申请资料的承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附加条件。

第二条 服务要求

1.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油品有:92号汽油、95号汽油、98号汽油和0号柴油。各单位燃烧汽油或柴油的公务车辆(包括大车、小车、摩托车、特种车等等),一律到定点供应商加油站进行加油,IC(或专用)卡可跨省、市异地消费,省内统一实行价格优惠。

2.油品价格优惠。定点供应商加油站油品价格在当日油站挂牌价的基础上按报名时承诺的优惠额度(汽油优惠_____元/升,柴油优惠_____元/升)给予优惠。

3.凭卡对车号加油。公务车辆一律使用政府公务用车IC(或专用)卡加油。用车单位向相应定点供应商申请IC(或专用)卡,一车一卡,凭卡对车号加油。

4.定点加油供应商必须每季度初15日内将上季度公务车辆的加油总量、总金额等信息,分类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条 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时,应按照乙方承诺书执行,且所加油品的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因油品质量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有关权威部门在对乙方的油品质量和加油器具进行检查中,如发现乙方在油品中掺杂使假,或在加油器上做手脚,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该单位加油合同或协议,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费用结算

甲方在办理IC卡储值和充值时,实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乙方应开具发票。

第五条 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征集通知、本协议、乙方的报名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价格以暗访等形式收集数据,作为对乙方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3.如采购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4.甲方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乙方考核、监督检查及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期项目采购的评审依据。

5.甲方通过相关查询系统对乙方业绩自动统计,可以作为下一期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

6.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单位在开展中的关系与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7.对乙方业务开展和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8.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对采购单位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和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采购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在协议服务范围之内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9.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采购单位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采购单位,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服务工作。

11.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征集通知、本协议、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的价格、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承诺。

1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做好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乙方应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人、联系电话,出现不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乙方承担,并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1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处理:

(1)甲方不提供详细的定点加油车辆信息;

(2)甲方所属驾驶员强行不对车号加油或套牌加油的;

(3)甲方所属驾驶员到站加油时不遵守加油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服从加油站指挥或引导、不尊重乙方劳动或打骂乙方员工的;

(4)甲方所属驾驶员有意、无意损坏加油站财物或破坏加油站环境卫生的;

(5)其他乙方认为应该交涉的事项。

第六条 交易规则

1、采购预算在50-4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临时评审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取供应商。

2、采购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或择优选择服务供应商。

3、如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有新规定的,则应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采购人和乙方发生争议的解决

采购人和乙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按《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协议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要严格按协议书履约;

2、如乙方违反本项目征集通知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征集通知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并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书。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诚信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项目征集通知文件(项目编号:嘉政采征(2022)第1号)、申请资料及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嘉兴市广场路350号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联系人:李文兰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73-82512025

联系电话:

传真:0573-83682236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嘉财采监〔2022〕3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