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编码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项 | 目 | ||||
公安交警 | |||||
1 | 证照费 | ||||
1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详见执收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1992〕价费字240号 |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浙价费〔2006〕73号 | |||||
浙价费〔2017〕104号 | |||||
(1)号牌(含临时)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 ||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 |||||
摩托车号牌:反光35元/副,不反光50元/副。 | |||||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 |||||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 |||||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
(3)号牌架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
2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浙价费〔2017〕104号 | |||||
(1)机动车行驶证 |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浙价费〔2006〕73号 |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3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浙价费〔2006〕73号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计价格〔2001〕1979号 | |||||
计价格〔1994〕783号 | |||||
浙价费〔2017〕104号 | |||||
4 | 驾驶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浙价费〔2017〕104号 | |||||
(1)驾驶证工本费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财综〔2001〕67号 | |||||
计价格〔1994〕783号 | |||||
浙价费〔2006〕73号 | |||||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浙财综字〔2009〕26号 |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
2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浙政发〔2008〕39号 | |||||
浙政发〔2000〕292号 |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
浙委办〔2012〕55号 | |||||
浙委发(2018)10号 | |||||
浙政办发〔2014〕25号 | |||||
浙委发〔2018〕10号 |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3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浙政办发〔2000〕22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国发〔2008〕3号 |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
浙政发〔2008〕3号 | |||||
嘉政办发〔2008〕120号 |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财税〔2021〕8号 | |||||
4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浙政办发〔2000〕22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浙政办发〔2011〕87号 | |||||
《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 |||||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 |||||
浙政令〔2010〕284号 |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
5 | 城市道路占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5〕68号 | 国办发〔2020〕27号:2020年7月28日起,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省政府15号令《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
浙价费〔2007〕136号 | |||||
国办发〔2020〕27号 | |||||
6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0.9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2.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2.4元/立方米,高污染企业2.8元/立方米,工业企业COD和多因子分档计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2020年2月1日到4月30日,企业到户用水下调10%。(浙发改价格〔2020〕22号)(2)企业用水到户价格下调10%的政策延续到2020年9月30日。(省疫情防控〔2020〕24号)(3)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省疫情防控〔2020〕25号) | |
财税〔2014〕151号 |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 |||||
浙价资〔2014〕86号 | |||||
嘉发改物〔2012〕258号 | |||||
嘉发改物〔2012〕304号 | |||||
浙财综〔2015〕39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嘉发改〔2021〕28号 | |||||
交通 | |||||
7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详见文件 |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 | (1)自2010年12月1日零时起,全省收费公路对所有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浙交〔2010〕267号)(2)自2012年7月24日起,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我省确定在2012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开始实施)。(国发〔2012〕37号)(3)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达到80%以上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浙交〔2015〕90号)(4)自2019年1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浙政办函〔2019〕42号)(5)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实行9.5 折基本优惠。(浙交〔2019〕125 号)(6)自2019年1月1日起,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好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货车ETC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折扣包含原已给予的九七折优惠)。(浙交〔2018〕229号)(7)合法装载并使用ETC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浙交〔2020〕118号)(8)对于使用ETC记账卡的浙F牌照1类客车在嘉兴环线高速新塍、王江泾、油车港、嘉兴东、王店、秀洲、马家浜、南湖、王店东、余新、凤桥等11个收费站出入免收通行费。(浙交〔2020〕70号)(9)延续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6.5折优惠。(浙政办发〔2021〕9号)(10)①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②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浙政办发〔2021〕37号)(11)①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收费政策具体为: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②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 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九五折基本优惠。已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大于九五折的,不再叠加基本优惠,另有规定的除外。③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八五折优惠。(浙政办发〔2021〕77号)(12)①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实行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②对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③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八五折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④对仅行驶申嘉湖高速公路新塍互通至洪溪枢纽段、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洪溪枢纽至步云枢纽段、沪昆高速公路步云枢纽至王店互通段、常台高速公路观音桥枢纽至王店东互通段、乍嘉苏高速公路南湖(嘉兴南)互通至凤桥互通段之间路段,且进出均为上述高速公路的新塍、王江泾(嘉兴北)、油车港、嘉兴东、王店、秀洲(嘉兴西)、马家浜、南湖(嘉兴南)、王店东、余新、凤桥收费站等11个收费站,使用ETC几张卡的浙F拍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⑤对仅行驶申嘉湖高速公路姚庄互通至洪溪枢纽段、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嘉善北互通至步云枢纽段、沪昆高速公路步云枢纽至嘉善互通段,进出均在申嘉湖高速公路姚庄、西塘、天凝收费站,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嘉善北、罗星收费站,沪昆高速公路嘉善收费站等6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F拍照1类客车免收车辆通行费。(浙交〔2022〕1号)(13)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服务〔2022〕85号)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3〕56号)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等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9)94号) | |||||
浙交〔2010〕267号 | |||||
国发〔2012〕37号 | |||||
浙交〔2015〕90号 | |||||
浙交〔2018〕229号 | |||||
浙政办函〔2019〕42号 | |||||
浙交〔2019〕125 号 | |||||
浙交〔2020〕118号 | |||||
浙交〔2020〕70号 | |||||
浙政办函〔2020〕54号 | |||||
浙政办函〔2020〕65号 | |||||
浙政办发〔2021〕9号 | |||||
浙政办发〔2021〕37号 | |||||
浙政办发〔2021〕77号 | |||||
浙政办函〔2021〕71号 | |||||
浙交〔2022〕1号 | |||||
浙政办发〔2022〕8号 | |||||
浙发改服务〔2022〕85号 | |||||
水利 | |||||
8 | 水资源费 | 按取水各类: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元/立方,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贯流水0.02元/立方,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特种用水1元/立方;地下水一般用水0.5元/立方,地下水特种用水2元/立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1)浙政办发〔2022〕8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2)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取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 |||||
财综〔2008〕79号 | |||||
浙财综字〔2009〕12号 | |||||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 |||||
浙价费〔2010〕127号 | |||||
发改价格〔2013〕29号 | |||||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 |||||
浙价资〔2014〕207号 | |||||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 |||||
浙政办发〔2021〕9号 | |||||
浙政办发〔2022〕8号 | |||||
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1)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2)浙政办发〔2022〕8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3)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 | |
财综〔2014〕8号 | |||||
浙价费〔2014〕24号 | |||||
浙价费〔1997〕107号 | |||||
浙价费〔2017〕104号 | |||||
发改价格〔2014〕886号 | |||||
浙财综〔2014〕27号 | |||||
浙价费〔2014〕224号 | |||||
浙政办发〔2015〕107号 |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财税〔2020〕58号 | |||||
浙税发〔2020〕90号 | |||||
浙政办发〔2022〕8号 | |||||
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 |||||
人防 | |||||
10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嘉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2100元/㎡、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1300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1)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五)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六)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九)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浙价费〔2016〕211号)(2)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税〔2019〕53号)(3)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政发〔2019〕28号)(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浙政办发〔2022〕8号) | |
浙价费〔2005〕27号 | |||||
浙价费〔2004〕121号 | |||||
浙政办发〔2016〕152号 | |||||
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 |||||
中发〔2001〕9号 | |||||
浙政函〔2004〕136号 | |||||
浙政发〔2009〕48号 | |||||
浙价费〔2016〕211号 | |||||
财税〔2019〕53号 | |||||
浙政发〔2019〕28号 |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 |||||
财税〔2020〕58号 | |||||
浙税发〔2020〕91号 | |||||
浙政办发〔2021〕9号 | |||||
浙政办发〔2022〕8号 | |||||
法院 | |||||
11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浙价费〔2007〕153号 | |||||
邮箱:619491728@qq.com,联系电话:82032356,联系人:赵伟 | |||||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我省截至2022年3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22年4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更新。 | |||||
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此《目录》,请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目录范围。 | |||||
4.各部门各地区对本部门本辖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 | |||||
5.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