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财罚字〔2023〕2号
当事人:杭州岩松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临东路172-1号3幢225室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南湖革命纪念馆和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23年南湖革命纪念馆临时展览及日常零星广告制作、展览维修项目放弃函情况说明》,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23年南湖革命纪念馆临时展览及日常零星广告制作、展览维修项目(项目编号: JXSJ-2023-45)预算金额为57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采购人南湖革命纪念馆于2023年5月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岩松广告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81618.10元。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5月8日收到你公司对《2023 年南湖革命纪念馆临时展览及日常零星广告制作、展览维修项目》的《放弃函》,函中表示:此项目为多次日常维护,因本公司对本项目理解为一次性服务项目,及服务网点的时效性和距离原因,故我公司暂不能满足其要求。为不影响贵单位此项目进展和项目质量,经公司领导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本项目中标。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你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放弃中标资格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以对采购项目理解错误而放弃中标,属于以不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南湖革命纪念馆和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23年南湖革命纪念馆临时展览及日常零星广告制作、展览维修项目放弃函情况说明》;2.杭州岩松广告有限公司《放弃函》;3.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南湖革命纪念馆临时展览及日常零星广告制作、展览维修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4、公开招标公告等。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财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57万元的5‰的罚款,计2850元。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9399901040000679,收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