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嘉政采投〔2023〕5号)
投诉人:嘉兴市禾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中环广场西区B座408室
被投诉人1: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嘉兴市桐乡大道547号
被投诉人2: 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马塘路500号晶晖广场南楼11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科技园二期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HR-2023-015)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于2023年6月1日通知投诉人补正,并于2023年6月5日收到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6月5日起正式受理,并于2023年6月6日向被投诉人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于2023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招标文件第44页评分标准第三点:1、机组制冷能力达到≧126KW(独立式或组合式),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2、外机机组并排排列,间隔不得小于0.8米,所有外机组累计净尺寸面积总和≤13平方米得5分,≤20平方米得1分:要求根据投标设备提供详细的安装平面图,并注明具体尺寸,计算出外机净尺寸面积,否则不得分;3、满足室外机散热更快更高效,外机出风静压≦120Pa,得1分,外机出风静压≧120Pa得2分。
事实依据:根据我们现场勘测,实际外机位置很充足,此评分标准毫无意义;另外据我们统计国内外品牌独立式外机制冷量达到126KW,只有TCL为独立式,总占地面积小于13平方,其他品牌均需要2台组合才能达到外机制冷量126kw,因此面积将会大于13平方。(且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列出三家能满足的品牌,以证公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要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请求:取消此评标条款。
二、被投诉人1辩称
该评分点设置主要为配合未来科技广场物业管理与未来规划,为确保园区外观协调,并预留出楼顶未来安装光伏太阳能空间的规划需要。我校作为园区第一家正式允许自行采购安装空调的单位,为园区其他企业做好示范作用,室外机安装尽可能少占用公共区域面积。所以投诉人“根据我们现场勘测,实际外机位置很充足,此评分标准毫无意义”,投诉人未主动与我方及物业公司沟通,得出此结论。
经我方前期查询空调品牌官方数据,了解到有大金、三星、东芝、海信、TCL 等5家品牌能够满足机组累计净尺寸面积总和≦13平米(证明文件见附件),我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特定需要设置有关采购需求。
三、经调查查明
1.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科技园二期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HR-2023-01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70万元。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3年5月1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
2.2023年5月24日,被投诉人1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质疑内容主要有:招标文件第44页(二)技术资信分:3、多联机室外机组综合能力及同项目现场匹配度——2、机组并排排列,间隔不得小于0.8米,外机占地面积(包含安装)≥12平方米得5分,≤20平方米得1分,要求根据投标设备提供详细的安装平面图,并注明具体尺寸,计算出外机占地面积(包含安装),否则不得分。事实依据:根据我方现场踏勘,室外机摆放位置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本项目图纸显示外机分别为两个区域放置,与以上第二点评分项内容又相互矛盾,与项目实际不符,此评分条款只有TCL一个品牌满足,存在不公平性及偏向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规定。请提供三家以上满足此评分条款才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规定。
3.2023年5月26日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主要有:针对有关质疑事项,将评审因素调整如下:“外机机组并排排列,间隔不得小于0.8米,所有外机组累计净尺寸面积总和≤13平方米得5分,≤20平方米得1分;要求根据投标设备提供详细的安装平面图,并注明具体尺寸,计算出外机净尺寸面积,否则不得分。”
上述调整内容同时在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
4.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科技园二期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二)“技术资信分”第3点“多联机室外机组综合能力及同项目现场匹配度”:1、机组制冷能力达到≧126KW(独立式或组合式),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2、外机机组并排排列,间隔不得小于0.8米,所有外机组累计净尺寸面积总和≤13平方米得5分,≤20平方米得1分:要求根据投标设备提供详细的安装平面图,并注明具体尺寸,计算出外机净尺寸面积,否则不得分。
5、经查阅大金、三星、东芝、海信官网,这4家公司均有产品满足机组制冷能力达到≧126KW(独立式或组合式),且外机组累计净尺寸面积总和≤13平方米的条件。
四、本机关认为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为配合未来科技广场物业管理与未来规划,确保园区外观协调,预留出楼顶未来安装光伏太阳能空间,在本次采购中设置鼓励小尺寸的外机组属于正当的采购需求,且有三家以上的品牌满足该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活动规定的有效竞争,该评分标准的设置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投诉人认为该评分标准的设置没有意义且具有不公平性和偏向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本机关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