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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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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4日 17:41  |  点击数: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民政局文件

 

 

嘉财社〔2018382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86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办发〔2012〕15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嘉兴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民政局

          2018年9月4日

 

 

 

 

 

 

 

 

 

 

 

 

嘉兴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根据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是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专项用于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由市和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筹集,市、区财政部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覆盖城乡,公开透明、节约高效,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市财政、民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市、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对新验收合格的5A、4A、3A级照料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已享受过原标准建设补助的照料中心,不再按照本办法的新标准补助)。

2.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对正常运营的5A、4A、3A级照料中心,在等级认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每年16万、12万、10万的运营补助,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重新参评认定。

3.市本级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对验收合格的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给予项目建设和配备设施设备资金(不含土地款,需第三方审计)80%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4.市本级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对正常运营的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项目建成3年内给予每年20万元的运行补助。

5.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第三方评定经费。由市民政局根据评定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实施。

6.市本级老年食堂、中心食堂建设补助。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老年食堂、中心食堂,按照项目规模、量化等级评定结果等因素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市本级配送餐服务运行补助。对依托养老机构配送餐、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餐饮企业配送餐、发展邻里助餐点和互联网+助餐的,按照服务人次、满意度等因素,按照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运行补助。

8.市本级智慧健康养老项目经费。由市民政局牵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项目的实体化运行,并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实施。

9.市本级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低保、低保边缘户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补助。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实施。

10.市本级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补助。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实施。

(二)机构养老服务

1.市本级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根据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和设备购置的实际,采取因素法(包括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床位、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2.市本级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自建用房、床位数20张及以上、符合养老机构设置许可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新建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床位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3.市本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置许可、财务管理规范并持续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上年度户籍老人入住人数(五保三无、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等政府托底保障对象除外)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运营补助。

4.市本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由各区根据各机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实施。

(三)医养结合服务

1.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工作经费。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市本级机构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开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人才队伍建设

1.市本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有关标准执行。

2.市本级入职奖励补贴。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市本级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经费。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方式实施。

4.市本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经费。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实施。

(五)市本级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工作经费

1.养老服务补贴一类对象:持有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并且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一类对象的补贴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6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

2.养老服务补贴二类对象:(1)持有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并且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中度依赖者。(2)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并且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3)持有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并且年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类对象参照一类对象标准的50%执行。

3.养老服务补贴三类对象:由各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补贴对象,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实施。

4.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经费。参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执行。

5.申请市本级养老服务补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镇(街道)负责评估和审核,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其中,补贴对象有低保金的,若其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根据区民政部门或镇(街道)的评估审核结果,按补贴标准向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根据区民政部门或镇(街道)的评估审核结果,按补贴标准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年末,区财政按当年实际支付的养老服务补贴向市财政办理资金申请。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由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支付。年末,区财政按当年实际支付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经费向市财政办理资金申请。

(六)养老服务保险

1.市本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经费。以政府采购后各区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所确定资金为准。

2.市本级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经费。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七)老年电大。

1.市本级老年电视大学运行经费。市老年电视大学运行经费为15万元/年,主要用于市老年电视大学设施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开展活动和会议培训等方面经费支出。区老年电视大学运行经费由各区自行确定。

2.市本级老年电大教学示范点运行补助。市级老年电大教学示范点运行补助经费为每个点1万元/年标准补助,连续补助2年。区级老年电大教学示范点补助经费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3.市本级实体化办学经费补助。按照每个分校3万元/年标准补助。

(八)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6号)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补助标准为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站接受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年人均15元、25元。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方面支出

 

第三章 分担比例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分担比例

(一)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市、区老年电视大学运行经费,市、区级老年电大教学示范点补助经费,市本级养老护理员的特殊岗位津贴、入职奖励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等,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区专项资金支付。其中,市本级民办养老机构中的养老护理员的特殊岗位津贴,在该民办机构的运营补贴中列支,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二)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补助、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补助、老年食堂和中心食堂的建设补助、配送餐服务的运行补助、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医养结合补助、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经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经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等,由市、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市本级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低保、低保边缘户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等,均以区为主负责实施,市财政采取因素法(包括项目投资、成效等实际因素)予以专项补助。

(四)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第三方评定经费,由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支付。

第八条 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区专项资金分别承担的项目,由当地民政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确定补助金额行文下达。

(二)由市和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按比例共同承担和按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区民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民政部门对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联合下发文件确定补助金额并支付到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给项目单位。

(三)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工作经费,市本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第三方评定经费,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市本级入职奖励补贴,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申请表》,经市或区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批,市或区按照省核定资金直接发至本人。超出省定名额的,按机构隶属关系由市或区财政分别承担,由本人提出申请,同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补助金额行文下达并直接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宣传,属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项目,须在项目点的显著位置悬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统一标识。

第十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引入第三方审计评估机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评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嘉兴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社[2013]76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社保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省财政厅、民政厅,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