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031 文号: 嘉财农〔2021〕19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02 成文日期: 2021-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嘉兴市本级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2日 16:21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2.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嘉兴市本级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本级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嘉政发〔2019〕15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农业农村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

(三)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原则上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包括管理项目申报库,确定储备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组织项目评审、公示,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组织项目验收等;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区级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等。

第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分解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三章  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民、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业平台所在区、镇(街道)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一)农产品有效供给。主要用于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禾城好米”振兴计划、生猪稳产保供等。

(二)农业绿色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统防统治、农业面源污染、绿色防控、美丽田园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资规范化经营等。

(三)农业主体提升。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主体生产服务设施提升、技术设备改造、智慧农业建设、线上线下销售、品牌化发展、提档升级、示范认定、稻渔综合种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美丽农场创建等。

(四)农业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农民创业创新孵化园、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等平台建设。 

(五)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主要用于支持农民素质提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优势良种选育、标准化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种业品牌市场推广等。

(六)美丽乡村。主要用于支持美丽乡村精品线、示范村、精品村和景区村庄创建。

(七)乡村振兴示范创建。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示范镇、示范村和示范点创建等。

(八)低收入农户增收。主要用于支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和低收入农户政策性医疗补充保险保费补助等。

(九)村集体经济壮大。主要用于支持抱团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多渠道服务增收等强村项目。

(十)农业服务组织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农业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风险补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农资商品淡季储备。

(十一)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和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结合地方财力状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

 项目法分配是指根据既定的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以下简称补贴)标准或项目建设任务、实际发生的面积、数量、规模等进行测算分配,资金拨付可实行先预拨再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50%。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择优排序,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专项资金按一定规模提前告知各区,提前告知比例不低于转移支付规模的70%,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四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及时分解安排资金任务到各区。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及项目,按照申报要求由区级部门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定后办理预算指标下达。

第十五条  各区依据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区要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中凡属于“一卡(折)通”发放、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视情开展抽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项目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