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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089 文号: 嘉财企〔2021〕51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07 成文日期: 2021-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商务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10:55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ZJFC12-2021-0012嘉兴市级商务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嘉兴市级商务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级商务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稳定外贸、外资,促进消费,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保障商务粮食发展的财政性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市商务局对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商务粮食发展重点任务,负责市级项目储备和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区级商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三)指导各区商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六条  各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市下达资金及区级资金的拨付、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项目储备、项目管理、资金分配、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扶持对象:

1.商务资金扶持对象:在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2.粮食资金扶持对象: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嘉兴市本级相关涉粮企业、单位和粮食种植户。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诚信合法经营,在市本级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3.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4.项目申报截止日无下列情况: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信用中国“浙江”网站)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

(一)商务资金主要用于“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商务中心工作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具体如下:

1.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2.支持应对贸易摩擦;

3.支持深化金融信保合作;

4.支持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5.支持对外投资;

6.支持开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7.支持电商创新融合发展;

8.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9.支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10.支持新零售新业态发展;

11.支持招商引资和平台建设;

12. 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项目。

(二)粮食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储备粮油规范管理,提升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水平,培育壮大粮食经营主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保障市本级粮食安全。具体如下:

1.保障粮食安全。主要用于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及其他财政补贴;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及其他政策性收购活动相关费用、差价补贴;订单粮价外补贴;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补助。

2.促进粮食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粮食购销、技术改造、品牌创建等方面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有:因素法分配、项目法分配。涉及市级政策的补助,原则上市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补助资金的50%。

(一)因素法分配。用于支持商务领域发展的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前三年商务商贸发展情况,各区年度商务促进领域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项目法分配。粮食资金,市商务局统筹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资金。部分项目根据既定的政策性补贴标准和实际发生数量、规模等进行测算分配,主要用于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轮换价差补贴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条  商务部门根据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待预算编制时,市商务局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建议和整体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区级财政、商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定的目标领域和支持领域,做好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审核结果按法定程序报批,并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规模的70%提前告知各区。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3)。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商务局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资金任务到各区。各区应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统筹用于支持市级明确的商务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商务局负责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审核流程等内容。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按照有关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在完成拨付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含项目清单)统一汇总后,由市商务局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前,市商务局对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各区转移支付进行清算。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

市商务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商务粮食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三)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原则上通过在线政策兑现平台进行申报。除涉密内容外,商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明确2021年为过渡期。2021年3月1日前已经出台政策且受理申报的,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3月1日前已经出台政策未受理申报的,按照市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50%的原则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出台的新政策,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级外经贸(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外经贸资管办〔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2.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