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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097 文号: 嘉财企〔2021〕60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04 成文日期: 2021-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10:31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ZJFC12-2021-0004嘉兴市级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嘉兴市级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级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服务业、新能源(光伏)等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

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指导各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原则上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各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市下达资金及区级资金的拨付、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发展改革重点任务,负责市级项目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区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三)指导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项目储备、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原则上支持在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人。另有操作办法规定的专项补助除外。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诚信合法经营,在市本级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3.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4.项目申报截止日无下列情况: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的企业。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

(一)服务业领域:

 1.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模性、领军型、高成长性等服务业企业发展,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总部企业以及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培育发展等;

2.重点平台: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强镇(街道)、楼宇平台、互联网平台等服务类平台建设;

3.重点项目:投资项目或新购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养老、托幼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4.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事项。

(二)新能源发展领域:

1.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或天然气(沼气)燃料利用;

3.储能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等其他事项;

4.电力电网设施补短板项目;

5.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

6.智慧能管系统开发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

7.上级下达资金要求配套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50%。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有:因素法分配、项目法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

部署,结合前三年发展和改革领域发展情况,根据各区年度发展和改革领域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项目法分配。对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部分项目根据既定的政策性补贴标准和实际发生数量、规模等进行测算,实行项目法分配。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经审核后入项目储备库,并据此编制年度预算,不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待预算编制时,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建议和整体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区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定的目标领域和支持领域,做好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审核结果按法定程序报批,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规模的70%提前告知各区。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3)。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发展改革委按

照当年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资金任务到各区。各区应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统筹用于支持市级明确的发展改革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审核流程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在完成拨付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含项目清单)统一汇总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前,市发展改革委对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各区转移支付进行清算。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

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依法纳入信用档案。

(三)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通过在线政策兑现平台进行申报。除涉密内容外,发展改革部门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依照相关申请予以说明。

 

第六章  附则

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明确2021年为过渡期。2021年3月1日前已经出台政策且受理申报的,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3月1日前已经出台政策未受理申报的,按照市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50%的原则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出台的新政策,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十一条 本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企〔2014〕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2.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