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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100 文号: 嘉财企〔2021〕57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05 成文日期: 2021-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14:11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嘉兴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发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规范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

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指导各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原则上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各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市下达资金及本级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本区域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务,负责市级项目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区级科技部门、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三)指导各区科技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本部门所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提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的运行、监督和评价,提升运作效率。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分配方式

第九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上缴市本级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

(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平台载体;

(四)科技奖励对象。

第十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要求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且在申报截止日无下列情况: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的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研究、重点研发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项目开展。

(二) 创新券补助。主要用于对各类具有普惠性、绩效性的科技补助和奖励

(三)创新载体平台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的建设。

(四)创新主体培育。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与合作交流。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鼓励科技成果转让交易,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科技展会补助,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交流等。

(六)其他科技创新活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金融服务、科技项目发布和管理等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七)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涉及市与区共同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市财政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按项目法、竞争性、因素法进行分配,并逐步向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式过渡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对需转移支付到区的资金,由市科技局将分配方案提交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四条 对于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项目库,组织有关社会主体进行申报。补助项目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项目类型、研究方向、专家评审意见、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

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科技局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资金任务到各区。各区应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统筹用于支持市级明确的科技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审核流程等内容。

对具体的补助项目,除涉密要求内容外,应在市、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市、区科技局在严格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原则上应在每年的十月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报市科技局批准、市财政备案后,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未分配资金,除已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两年以内的中央、省转移支付以外,一律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科技、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材料报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应按照要求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绩效情况,项目经费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开支合理、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因特殊原因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将经费决算报送市科技局,将已拨付项目资金的结余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三)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原则上通过在线政策兑现平台进行申报。除涉密内容外,市科技局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2.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