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103 文号: 嘉财企〔2021〕59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06 成文日期: 2021-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14:51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ZJFC12-2021-0006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嘉兴市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19〕3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市场监管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审计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晰、突出重点、规范使用、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指导各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原则上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各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市下达资金及本级资金的拨付、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本区域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市场监管重点任务,负责市级项目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区级市场监管局、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三)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本部门所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

(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主要用于国内外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奖励补助;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维权援助等补助。

(二)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引导全市相关单位提升质量、打造品牌,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配套奖励资金;获得“品字标”品牌等企业的奖补。

(三)商品交易市场规范。主要用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改造提升以及长效管理考核奖励。

(四)标准化战略。主要用于牵头或参与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军用)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获得国家、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和机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

(五)小微企业发展。主要用于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得浙江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奖励。

(六)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项目。

第九条  涉及市级政策的项目,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补助资金的50%。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以项目法和因素法结合进行分配。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重点支持领域选择具体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待预算编制时,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区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定的目标领域和支持领域,做好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审核结果按法定程序报批,并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规模的70%提前告知各区。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3)。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资金任务到各区。各区应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统筹用于支持市级明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审核流程等内容。

对具体的补助项目,除涉密要求内容外,应在市、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在完成拨付后30日内,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含项目清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前,市市场监管局对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各区转移支付进行清算。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三)各级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原则上通过在线政策兑现平台进行申报。除涉密内容外,市市场监管局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明确2021年为过渡期。2021年3月1日前已受理申报的,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3月1日前已经出台政策未受理申报的,按照市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50%的原则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出台的新政策,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2.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