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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118 文号: 嘉财社〔2021〕107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14 成文日期: 2021-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4日 17:05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ZJFC12-2021-0014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嘉兴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20〕21)《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社会公益、困难群众救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及其他用于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包括市级财政资金、上级分配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民政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审计结果确定专项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牵头开展专项资金及相关配套政策研究;

(二)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牵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信息公开、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审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等工作;

(四)指导民政业务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规范使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参与具体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社会公益、困难群众救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及其他民政事业发展等工作。

(一)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孤儿与困境儿童救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补助和支出。

(二)社会公益。主要用于96345平台、慈善及社会组织服务、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等项目的补助和支出。 

(三)困难群众救助。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支出型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物价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支出。  

(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主要用于水库移民后期生活扶持、经济发展补助。

(五)其他用于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项目补助、个人补助等形式兑现,具体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专项资金按一定规模提前告知各区,提前告知比例不低于转移支付规模的70%,并逐年提高。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遇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预算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和各区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策兑现与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个人)将各项资金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按照各项申报要求报市或者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其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二)项目审核。市民政局对上报的各项资金申请,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资金拨付。市民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转移支付至各区或者支付至相关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可按规定程序统筹调剂。市民政局一般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视条件进行网上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除已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两年以内的中央、省转移支付以外,一律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市民政建立健全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项目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除涉密内容外,各民政业务管理部门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