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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财政〔2018〕7号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支持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重大平台建设,促进嘉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设立新一轮“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嘉兴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10日
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经局,市审计局, 市商务局,洪湖鹏副市长。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科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4〕103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科专项资金从2017年起每年安排1500万元,期限五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从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科专项资金于每年预算下达后一次性拨付给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由研究院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中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研究院的日常运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等经费补助和项目投资,具体使用范围:
(一)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
(二)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经费
(1)新设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启动经费
(2)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三)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
(1)协同创新项目补助
(2)自主孵化产业化项目绩效奖励
(3)培育引导项目经费补助
(4)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
(5)科技金融引导资金
(四)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
第二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中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体安排: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200万元,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经费500万元,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400万元,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400万元。创新平台和产业化项目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第六条 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重点用于研究院日常工作经费、产业化项目引进工作经费、产业化项目引进表彰奖励经费等。
第七条 新设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启动经费。按照市政府、入驻所属区政府与中科院研究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当年新设立的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由中科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工程中心启动经费100万元,其余启动经费由入驻所属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八条 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用于研究院层面规划具共性需求和共享的分析测试、新材料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服务等平台建设。经费的90%用于仪器设备购置,10%用于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公共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关键性研发和测试设备;单价较高,由一家工程中心单独购置有难度;使用率较高,有共性需求。
第九条 协同创新项目补助。重点支持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组织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领域、高性能计算应用领域的协同创新项目,联合解决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院组织评审通过后,每年择优扶持5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经费30万元。
第十条 自主孵化产业化项目绩效奖励。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的科技成果和项目产业化后,自主孵化的企业绩效奖励如下:
1.每年根据科技成果和项目产业化后上一年度的产值、税收等成效,择优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各一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只奖励一次。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企业当年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
5.其他重大突出成绩和贡献,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引导项目经费补助。新引进成立三年内的工程中心或中科院成果产业化公司,项目研发产业化方向明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附加值,以“产品定型开发—中试—产业化”为一体的产业化导向性项目,经研究院组织评审通过后,每年每个工程中心给予30万元项目补助经费。项目不纳入销售、利税等产业化指标考核。
对研究院引进的公益类科研服务机构,每年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研究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下属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科技项目,按实际到位拨款额的2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金融引导资金。中科专项资金中的“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每年节余部分,作为研究院科技贷款融资的转贷资金,增加研究院现有转贷资金,用于研究院下属工程中心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缓解初创型科技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第十四条 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由研究院负责向技术优势明显、市场前景明确、产业化基础良好,由中科院团队孵化,落户在嘉兴市本级的项目择优投资。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30%,单个项目投资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当年节余部分,滚动到下一年度合并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科专项资金应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规范分配管理并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中科专项资金“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按现行《研究院财务预算和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中科专项资金“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经费”中,新设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启动经费,由研究院负责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经费部分的使用,由研究院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现行的《研究院设备采购竞价招投标制度》采购。
第十八条 中科专项资金“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由研究院负责组织下属工程中心和成果产业化公司申报、评审、立项、验收、考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科专项资金“引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由研究院组织项目尽调,经研究院组织评审通过后,负责对项目投资、投后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研究院建立完整规范的中科专项资金台账和资料,确保使用严格、管理规范。研究院每年年初,书面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上报上一年度中科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科专项资金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中科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若发现中科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述项目在嘉兴市所属各县(市)实施的,由各县(市)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目涉及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由申报主体自主选择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130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