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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2-00049
发布单位: 嘉兴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嘉兴市旅游委员会 嘉兴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3日 10:18  |  点击数:

政策解读:http://czj.jiaxing.gov.cn/art/2018/5/23/art_1561743_26490457.html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嘉兴市旅游委员会

嘉兴市妇女联合会



嘉财农〔2018〕76号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嘉兴市旅游委员会  嘉兴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农经局、旅游局、妇联合会:

现将《嘉兴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嘉兴市旅游委员会               嘉兴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4月9日











嘉兴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美丽乡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四个行动计划”的通知》(嘉委发〔2017〕13号)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7〕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是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省以上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美丽乡村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7-2019年。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是指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前期准备、计划下达、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执行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

市农办(农经局)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发展规划,下达美丽乡村示范镇、精品线、精品村、精品示范村(3A级景区村庄示范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农民素质提升等工作的项目建设计划或任务,提出资金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负责项目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年度考核和市级验收等。

市旅委和市妇联分别负责下达景区村庄和优美庭院示范村创建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负责项目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等。

南湖区、秀洲区(以下简称两区)财政、农办(农经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上级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具体项目遴选、建设和培训任务上报、市预拨资金的分配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区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市农办(农经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统筹城乡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升财政资金使用实效。

(四)公开透明。按照预算公开要求,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嘉兴市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农村实用人才。

第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对公益类政策,两区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和政策目标,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区美丽乡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美丽乡村建设可以采用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美丽乡村建设投入。

第八条  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努力建设规划科学、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宜游的可持续发展村庄。具体包括:

(一)美丽乡村示范创建。开展美化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造农民公园、景观长廊、文化展示室、农房立面美化、宣传标识、标牌、精品线沿线农业设施用房整治等美丽元素。积极开展示范区、示范镇、精品线、精品村、精品示范村(3A级景区村庄示范村)、优美庭院建设,努力培育一批环境优美、特色明显、宜居宜业、风尚良好的江南水乡农村。

(二)景区村庄创建。按照A级景区的理念要求,以人为本,主客共享,以一个入口形象、一个停车场、一个服务中心、一个A级厕所、一个乡村景点、一条游览线路、一套解说系统、一个营运主体、一批经营农户、一套管理制度“十个一”为要求,推进景区村庄建设,成为新型的“旅游+农业”的全域旅游发展新模式。

(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核心,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体系建设,形成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

(四)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与处置。设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点,按照专业化处置要求,确保归集后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五)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转移技能培训、农业技能培训及农民高等学历教育等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美丽乡村发展重点工作。

第九条  补助标准(比例)

(一)美丽乡村精品线创建。列入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美丽乡村精品线要求的,经市级验收合格,以转移支付到区的方式给每条精品线15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投入的50%。(考核验收办法由市农办制定)

(二)美丽乡村示范镇创建。列入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美丽乡村示范镇相关要求的,经市级考核合格,以转移支付到区的方式给每镇20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投入的50%。(考核评分办法由市农办制定)

(三)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在示范镇之外的列入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市级考核合格的精品村,市级财政给予每村2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投入的50%;对列入美丽乡村精品示范村(3A级景区村庄示范村)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市级考核合格的村,市级财政给予每村1000万以内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投入的50%。(考核评分办法由市农办制定)

(四)景区村庄创建。对列入创建计划并通过A级景区村庄评定的村,分别给予A级、2A级、3A级景区村庄10万、20万、30万元的奖励(考核评分办法由市旅委制定)

(五)优美庭院示范村创建。优美庭院创建示范村,经区、市二级考核合格,给予每村30万元的奖励(考核评分办法由市妇联制定)。

对示范类项目继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提升或市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市级财政将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上述项目不得重复补助

(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对已经实行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目标的行政村,每个可堆肥(可腐烂)垃圾终端处理站点,给予设备采购和房屋建设一次性补助最高80万元,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投入的50%;对已实行垃圾分类的,按每村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区长效运维经费补助。(考核评分办法由市农办制定)

(七)农业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按区财政年度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

(八)财政贷款贴息。对列入美丽乡村建设计划或经市财政局认定符合美丽乡村建设内容的,市财政按当年可用财力,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超过5%的贷款贴息。

(九)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对参加初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4天32学时),按人均不超过500元据实补助;对参加中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5天40学时),按人均不超过1000元据实补助;对参加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人均不超过250元据实补助;对参加农业专业技能和绿色证书培训的,按人均不超过200元据实补助;对农民参加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学费的40%给予补助。对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按省级补助资金1:1配套。

第十条  每年9月底前,市财政局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美丽乡村资金预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将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提前告知到两区。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农经局)或相关部门按照当年项目建设计划预拨不超过80%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清算时,对按投资额进行结算的项目,补助额度=财政投资总额*补助比例*(评定分数/100),如果补助额度超过最高补助限额,按最高限额予以补助,投资总额以审价报告为准;对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额度=补助标准*(评定分数/100);对贷款贴息类项目,贴息额=经核实的贷款金额*贴息率(每年确定);对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按培训人数和补助标准据实补助。

第十二条  区财政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     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编制支出、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等审计审价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招投标代理费

(五)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支出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美丽乡村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美丽乡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项目库、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具体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区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美丽乡村发展实际,建立美丽乡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示。每年5月底前区级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向市级相关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和建设条件、建设布局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和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综合效益评价及必要的附件等(具体详见附件2)。两区在上报美丽乡村建设计划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否则不得作为资金分配补助的对象。

第十七条  市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级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下达美丽乡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或建设任务。其中:市农办(农经局)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区农办(农经局)上报实施计划进行批复,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或建设任务。市旅委和市妇联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两区实际,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美丽乡村示范类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要按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美丽乡村示范类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精品线建设周期为3年。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应由当地农办(农经局)、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并报市农办(农经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美丽乡村示范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单项工程验收,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农办(农经局)、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审计审价、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建设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按项目类别上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市级核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市级考核验收。市级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移交情况明确管护主体。资产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章 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区级农业、旅游、妇联、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农办(农经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项目的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级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单位,市里将加大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发现问题的或考核不理想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区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市农办(农经局)在农民信箱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区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在农民信箱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公开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嘉兴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建议书

2.嘉兴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