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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经局关于印发 嘉兴市本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农业设施建设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3日 10:22  |  点击数:

                                                                                         

解读链接http://czj.jiaxing.gov.cn/art/2018/5/23/art_1561743_26490455.html


                     ZJFC12-2018-0004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嘉财农〔201899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经局关于印发

嘉兴市本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农业设施建设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农经局(社发局)

    现将《嘉兴市本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设施建设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5月9日

 

嘉兴市本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农业设施建设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嘉政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建设类项目是指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生产、服务设施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市农经局负责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负责项目的资金监管。区农经局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把关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文本的编制,并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区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度报市财政局、市农经局备案,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和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章  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和扶持内容

第四条  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均可申请农业生产、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经市农经局批复列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第五条  市、区两级财政对列入实施计划的农业生产、服务设施建设类项目,按投资规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30-60万元,补助10万元;投资额60-100万元,补助20万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

第六条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用房、道路、排灌等硬件设施建设,购置生产加工、储存保鲜、运销检测、物联网等设施设备,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两个扶持环节。

第七条  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农业生产、服务设施建设类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  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市农经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做好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申报申报单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无异议的,上报区农经局进行区级审核,区级审核后无异议的,上报市农经局。

第十条   区级审核包括项目建设主体资格审核、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和项目公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具体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核项目主体资格合规性,应通过信用嘉兴网查询失信黑名单信息,对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取消申报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资格;(二)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按照要求编制;(三)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合理性,建设用地、环保手续审批落实情况;(四)审核项目是否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市级审核主要以材料审查为主。重点包括项目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附图附表等审核。

第十二条  市农经局对各区上报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市级审核后,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区农经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工程建设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由区农经局组织区级验收。

第十五条  区级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以及工程运行管理、效益、档案管理等。

第十六条  区级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区农经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市级核查验收,重点检查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设施建设类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核实的项目实际投入情况,下达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区农经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农经局。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农经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项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等失信、失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发布到信用嘉兴网失信黑名单专栏,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7-2019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