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财预执〔2019〕491号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管理,根据嘉兴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9〕79号),市财政局制定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结合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支付业务量3.5元/每笔的标准计算。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即对单笔支付金额在280.71万元以上的,均按200元标准付费。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指当年国库集中(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量、国库集中支付退库资金量和国库集中支付零支付业务单方资金量之和。
业务量笔数以正常支付的支付令号为准。
手续费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代理银行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上年实际代理的业务量,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有关费用,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各代理银行上报的手续费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确定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服务质量等级,在按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九条 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预算资金支付程序将手续费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财库〔2006〕567号)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财预执〔2013〕23号)相应废止。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