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嘉兴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开展各类人才引育、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强人才载体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包括市级财政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审计结果确定专项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及相关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牵头开展专项资金及相关配套政策研究;
(二)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牵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信息公开、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审定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会同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作为人才业务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及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等工作;
(四)指导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规范使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参与具体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人才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归口人才项目相关资金的政策研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
(二)负责归口人才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归口人才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负责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管理项目申报库,确定储备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等;
(四)负责对归口人才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归口人才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总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项目申报单位、个人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五)组织开展归口人才项目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我市引育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重点扶持的人才项目、人才平台、人才服务机构等。主要范围:
(一)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紧缺急需的人才、团队和项目;
(二)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平台、人才服务平台建设;
(三)对引育人才工作绩效明显的企事业单位、人才服务单位、人才专业机构等第三方主体进行扶持奖励;
(四)对入选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及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五)支持符合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项目补助、平台补助、个人补助等形式兑现,具体按照《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号)及其他人才扶持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同一人才项目入选同一层次多个人才工程的,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三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专项资金按一定规模提前告知各区,提前告知比例不低于转移支付规模的70%,并逐年提高。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预算下达的额度、绩效目标、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等规定及时下达任务清单或拨付资金,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策兑现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单位(个人)将各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按照各项申报要求报所在区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级相关人才业务管理部门。
(二)项目审核:市级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各项资金补助申请,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编制专项资金分项分配方案。
(三)方案审议:属于现有政策兑现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由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党委(党组)审议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其余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还须由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集中审议。
(四)资金拨付:市级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议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工作任务清单至各区,或将资金支付至相关单位、个人。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的预算资金,可按规定程序统筹调剂。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除上级另有规定外,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项目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完善人才项目退出机制和资金退回机制,对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创新容错机制,由于技术产业化失败、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后,可不追回已使用资金,结余资金应及时退回。
第二十一条 实施人才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将信用情况作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补助对象在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及申报期内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诚信经营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3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纳入申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外,各人才业务管理部门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财政〔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