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138 文号: 嘉财科教〔2021〕129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15 成文日期: 2021-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嘉兴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6日 16:01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ZJFC12-2021-0015.doc


嘉兴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承担起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使命任务,保障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办发〔2019〕30号)《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保障文化精品创作、文化产业发展、文化活动开展、文化阵地建设、重大课题研究、文化名家队伍建设等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性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实落地情况。

(三)指导各区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八条各区宣传、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

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区级项目储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级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平台、项目。

对项目所属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扶持: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的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第十条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

(一)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主要用于对具有获得市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和已经获得嘉兴市文化精品重点工程扶持奖励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创文艺作品、重要文化活动及研究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二)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产业项目、产品等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

(三)文化活动开展。主要用于对列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活动,以及对市委宣传部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文化活动、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等进行扶持。

(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项目。主要用于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媒体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农家书屋等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全民阅读、“扫黄打非”基层站点建设、城市影院星级建设等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影视出版等公共文化服务。

(五)文化和理论研究及重大课题调研。主要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红船精神研究,嘉兴当代发展研究和地方历史文化研究等重大学术研究和重大课题调研,以及全市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等的制定。

(六)文化名家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培养、引进、扶持成就突出的嘉兴市宣传文化系统和市外高层次文化人才,重点为社科理论、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遗产保护和工艺美术、文化经营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新社会组织中的文化人才,建设嘉兴市文化名家工作室。

(七)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宣传部门交办的、要求支持开

展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按项目法、因素法、竞争性等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项目法分配。主要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方式,扶持相关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及平台、项目高质量发展。年度政策性补助所依据文件有调整变化的,补助标准、对象、范围等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因素法分配。根据具体的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对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项目分别选择相应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竞争性分配。文化和理论研究及重大课题调研以项目委托等形式,文化精品扶持项目从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或通过公开择优确定、奖励项目以所获奖项级别配套奖励,经相应程序确定扶持和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涉及市与区共同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市财政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市委宣传部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政策兑现与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委宣传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年度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点任务确定的扶持重点、方向,组织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必须体现项目概况、立项依据及意义、总投资及预期效益、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期限、申请补助的数额等内容。涉区项目由区宣传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委宣传部。

(二)项目审核。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筛选,重大项目建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排序,并在专项资金额度内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草案,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三)项目公示。市委宣传部将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除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特殊项目外)向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委宣传部按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涉及到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将分配方案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转移支付。

(五)预算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一旦确立,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市委宣传部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两年以内的中央、省转移支付以外,一律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市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三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除涉密内容外)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除涉密内容外,市委宣传部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六条相关资金扶持所依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或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51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级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财政〔2015〕386号)、《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嘉财政〔2018〕6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