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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26/2021-00163 文号: 嘉财科教〔2021〕128号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2-2021-0018 成文日期: 2021-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 14:55  |  点击数:

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解读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ZJFC12-2021-0018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嘉兴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保障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多层次教育发展的财政性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教育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

(二)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四)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做好信息公开、执行进度分析等工作

(五)指导各区教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六)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区教育、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教育局、财政局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资金监管等具

体工作;

(二)负责本区级项目储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级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校、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及产教融合合作企业等。

对项目所属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扶持: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的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等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

(一)学前教育发展。主要用于保安人员经费补助,市本级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建设项目补助、开办经费补助、达标升级补助等。

(二)民办教育发展。主要用于市本级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生均补助和项目补助等。

(三)产教融合发展。主要用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联盟建设补助、产教融合联盟示范基地建设补助、产融融合型企业补助、产教融合工程项目补助、产教融合协同育人项目补助等。

(四)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有关政策待遇的专项补助。

(五)市委、市政府关于教育发展要求支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按项目法、因素法进行分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涉及市与区共同补助的项目,除协议明确承担比例外的原则上市财政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教学任务要求、政策目标,结合地方财力状况,选取相应的分配因素进行定额分配。

(一)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按在园幼儿人数、生均补助标准等因素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幼儿园给予补助。

(二)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生均补助。按在校学生人数、补助标准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是根据项目补助政策,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补助资金。

(一)对普惠性幼儿园给予建设项目补助、开办经费补助、安保经费补助、达标升级补助等。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教师队伍建设、升等创优、特色(试点)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补助。

(三)对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学校和企业在产教融合联

盟建设、示范基地建设、融合工程建设、协同育人等方面给予补

助。

(四)对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评选、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有关政策待遇的落实。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四条嘉兴市教育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待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并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当年转移支付规模的70%提前告知各区。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确认与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由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教育部门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涉及市区两级共同承担的项目,各区教育部门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二)项目审核。市教育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排序,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草案

(三)项目公示。市教育局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向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按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涉及到区的项目资金由市教育局将分配方案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转移支付。

(五)预算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一旦确立,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财政部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原则上当年10月前完成资金拨付和清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未分配资金,除已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两年以内的中央、省转移支付以外,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市教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三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除涉密内容外,市教育局应将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3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