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9日
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是否符合诚实守信职业道德,是否符合会计类激励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以及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四、基本原则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及市级单位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客观性原则。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应以事实为依据,采集的评价材料必须经财政部门确认或由其他机关出具并与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客观真实,确保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的客观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作为重大会计管理事项,实行本办法列示的统一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评定结果允许本人和用人单位查询,允许本人申诉,接受社会监督和应用。
(四)可操作性原则。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应当便于操作。作为评价依据的信用数据应当方便采集和计量,并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扩面,有序推进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五、评价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域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确认和评价等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供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
六、基础信息采集及更新
会计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是做好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的基础。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全面调查、催报登记和会计人员自助登记等方式采集或变更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并继续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会计人员基础信息相互验证制度,适时与各级公安、民政人员信息库定期核对,实现本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的动态更新。各级会计学会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更新等信用评价基础工作。会计人员要积极主动进行基础信息自助登记,及时办理有关变动信息的变更登记,提高会计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凡基础信息登记不完备、不正确的会计人员不得列为信用评价的激励性对象。对需进行约束性评价的,在作出信用评价时,应同时完备该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
七、评价指标及信用等级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激励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三部分组成。其中激励性指标为加分项,约束性指标为扣分项。具体指标内容详见附见1。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等级管理,按照信用评价综合得分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会计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1050)、良好(1050>A≥850)、中等(850>A≥750)、较差(750>A≥700)、差(700>A,或违反一票否决指标)五个等级。
八、评价方式方法
(一)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激励性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信用状况的评价;约束性评价根据获得评价资料情况适时开展。
(二)会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会计人员自主申报评价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计人员自主申报评价。会计人员参加评优评先和申报领军(高端)会计人才、高级或正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评审等活动时,应主动完善“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申报”提交评价指标有关佐证材料。
(四)财政部门评价。
财政部门在对会计人员自主申报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所掌握的会计人员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
财政部门可依据管理需要确定会计信用评价的人员范围,在完善会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基础上开展重点人员信用评价,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
九、信用信息获取途径
财政部门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经甄别后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一)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二)其他部门反馈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信用信息。包括税务部门反馈的涉税违法案件和税务信用信息、公安部门反馈的经济违法案件、人民法院反馈的经济审判案件、审计部门反馈的财务违规信息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或巡视、巡察部门反馈的财务违纪违规信息等。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四)会计人员自主申报提交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等其他渠道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十、信用申诉与修复
(一)会计人员信用申诉。会计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申诉”提交书面证据进行申诉,财政部门经核实评价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二)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会计人员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修复”上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确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复。
十一、会计人员信用应用
(一)参加评选或被推荐为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必须为优秀。评价时间未到三年的,需对其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评价后等级为优秀方可参加评选或推荐。
(二)申报参加会计领军(高端)人才选拔或申报参加会计类专家库成员遴选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不得出现中等及以下等级。
(三)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可优先参加全国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优先参加会计类学术研讨会、优先申报会计类研究课题。
(四)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相关会计人员信用情况将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鼓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信用情况作为职务晋升、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重要依据。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六)对因较严重失信行为导致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会计人员,直接函告其工作单位,建议单位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将会计人员及其工作单位列入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对象,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七)会计人员凭本人身份信息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浙江会计之家”直接查询本人信用记录详细情况,也可在嘉兴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家”查询信用评价结果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会计用人单位等可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浙江会计之家”查询有关会计人员的个人信用等级。
十二、其他
嘉兴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相关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对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表》
2.《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表》
附件1
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主要指标
序号 | 评价指标 | 依据 | 参考分值 | 影响期 | |
激励性指标 | |||||
1 |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 40 | 一年 | ||
2 | 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 30 | 一年 | ||
3 | 市先进会计工作者 | 20 | 一年 | ||
4 | 县(市、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 10 | 一年 | ||
5 | 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或者推广企事业单位管理会计工具应用方面获得财政部门肯定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次2分) | 10 | 一年 | ||
6 | 会计服务志愿者(每次1分) | 10 | 一年 | ||
7 | 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服务(每次1分) | 5 | 一年 | ||
8 | 积极参与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活动(每次1分) | 5 | 一年 | ||
9 | 获奖的全国会计类课题(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10分,其他作者5分) | 20 | 一年 | ||
10 | 获奖的省会计类课题(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6分,其他作者3分) | 12 | 一年 | ||
11 | 获奖的市会计类课题(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4分,其他作者2分) | 8 | 一年 | ||
12 | 获奖的县(市、区)会计类课题(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2分,其他作者1分) | 4 | 一年 | ||
13 | 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5分,其他作者3分) | 10 | 一年 | ||
14 | 获得市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3分,其他作者2分) | 6 | 一年 | ||
15 | 获得县(市、区)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2分,其他作者1分) | 4 | 一年 | ||
16 | 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3分,其他作者2分) | 6 | 一年 | ||
17 | 会计类专家作用发挥(每次2分) | 8 | 一年 | ||
18 | 在征求意见时,以个人名义提出并被采纳的会计制度、准则修订的意见(根据被财政部门采纳情况酌情给分) | 10 | 一年 | ||
19 | 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20 | 一年 | ||
20 | 获得省财政部门或全国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15 | 一年 | ||
21 | 获得市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10 | 一年 | ||
22 | 获得县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5 | 一年 | ||
23 | 取得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10 | 一年 | ||
24 |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 5 | 一年 | ||
25 |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2 | 一年 | ||
26 | 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10 | 一年 | ||
27 | 及时准确更新会计人员信息(按年计) | 5 | 一年 | ||
激励性指标总分值 | 300 | ||||
约束性指标 | |||||
1 | 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2条 | 20 | 一至五年 | |
2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未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为本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 | 20 | 一至五年 | |
3 |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会计人员未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3条 | 30 | 一至五年 | |
4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5-35条 | 30 | 一至五年 | |
5 |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30 | 一至五年 | |
6 | 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30 | 一至五年 | |
7 |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30 | 一至五年 | |
8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60 | 一至五年 | |
9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50 | 一至五年 | ||
10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30 | 一至五年 | ||
11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50 | 一至五年 | ||
12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20 | 一至五年 | ||
13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50 | 一至五年 | ||
14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80 | 一至五年 | ||
15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120 | 一至五年 | |
16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120 | 一至五年 | |
17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100 | 一年 | |
18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 | 30 | 一年 | |
19 |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 | 10 | 一年 | ||
20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 20 | 一年 | ||
21 |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20 | 一年 | ||
22 |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 20 | 一年 | ||
23 |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 | 20 | 一年 | ||
24 |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 | 10 | 一年 | ||
约束性指标总分值 | 1000 | ||||
一票否决指标 | |||||
1 |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会计法》第四十条 | 等级定为差
| 长期 | |
2 |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八条 | 长期 | ||
3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长期 | |||
4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 长期 | |||
5 |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 | 等级定为差 | 五年 | |
6 |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 五年 | |||
7 |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 | 五年 | |||
8 |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 五年 | |||
9 |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 五年 | |||
10 |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五年 | |||
11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等级定为差 | 五年 | |
12 |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五年 | |||
13 |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五年
| |||
14 |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 | 等级定为差 | 三年 | |
15 |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 三年 | |||
16 | 在申报材料中瞒报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 三年 | |||
17 | 其他严重违反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规定 | 三年 | |||
附件2
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
所属会计管理部门 | 信息来源单位 | ||
拟加(扣)分内容 | |||
拟加(扣)分依据 | |||
拟加(扣)分值 | |||
会计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会计管理部门复核意见 |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备注:拟加(扣)分内容应附相关佐证材料